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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药品销售企业须建召回记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4-26 09:04:00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商西)卫生部昨天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要求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草案规定,一旦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批发企业当及时采取停售措施,由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并监督处理。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批发企业应及时通知停售或追回,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药品零售企业对有质量疑问的药品要及时撤柜,由质量管理人员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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