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细则取消 行政强制执行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以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必须作制度性调整,并需对国务院新条例进行细化,以保障法制的统一性和增加实践的操作性。同时,上海市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不断创新机制,形成的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数砖头加套型保底的补偿安置新标准等创新制度措施,需要在规章层面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细则亮点
■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房屋征收行政管理体制和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的房屋征收行政实施操作体制
《实施细则》规定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市征收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部门为协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主要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配合职责。同时,规定区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具体工作,该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具体操作程序
《实施细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而且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明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共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还须经本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旧城区改建事前征询制度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需要经过“征询改建意愿”和“征询征收补偿方案”两个阶段的事前征询:第一阶段为意愿征询,如果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实施。第二阶段为补偿方案征询,且需要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如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到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体由区县政府规定),协议生效;否则,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核心政策
《实施细则》在国务院条例“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拆迁补偿新政,具体规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第二,增加不超过30%的价格补贴;第三,对于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第四,对于居住困难户,增加住房保障补贴。此外,进一步细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明确施行司法强制执行
《实施细则》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明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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