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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汪洋 发布于:2011-11-15 15:16:00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14日,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黑龙江发布《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中规定,房子租给流动人口的,七日内未向警方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将处200元以下罚款。该办法现面向全省征集意见,市民可将意见发送到邮箱towenfang@163.com

    《办法》中规定,如果没有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的,公安机关将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居住登记的;非法扣押流动人口居住证的;伪造、变造、骗取、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婚育证明查验方面《办法》中规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7天内,向现居住地的相关部门提交查验婚育证明。婚育证明首次查验后,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在生育管理方面《办法》中规定,流动人口中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若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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