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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限价房管理暂行办法5月14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5-02 14:48:00 来源:海南特区报

  海口出台《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14日起施行

  符合4条件可申购限价房

  申购以家庭为单位,年满35岁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购;套型面积以90平米以下为主;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本报讯 海口市4月底正式出台《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规定,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以90平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米。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具体销售价格应当按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及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费和利润(不得超过6%)等完全成本因素确定,建设单位可结合配售住房所处楼层、朝向等因素明码标价销售。记者 易建阳

  限价房由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售价

  《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海口市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位,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可采取由政府统筹建设及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等方式实施。

  政府统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明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及比例、建设标准及期限、销售价格及销售对象范围、违规将限价商品住房向不符合规定对象销售的违约责任等。政府在出让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时,需要在商品住房中配建限价商品住房的,要在建设用地出让公告中注明。

  社会主体自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地单位,利用单位现自有土地资源、或者通过危旧房改造等方式获得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负责开发建设,并向本单位或本单位系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销售的建设方式。

  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涉及利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或者涉及依据城市规划可进行用地性质调整的,应按城市规划及有关规定,向市土地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符合4条件可申购一套限价房

  根据《办法》规定,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以90平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米。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并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年龄届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可以申请购买一套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1.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者与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它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8年或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8年,并实际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8年。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线标准。4.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城镇居民中等收入线标准的6倍。

  已享受政策性优惠住房者不得申购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通过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或者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得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房改购买公有住房,现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退出房改所购政策性住房。申请购买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的,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购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向用地单位或其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购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自有住房属危房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关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核查的书面承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的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材料中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引进人才等6类人群优先轮候配售

  申请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省、市政府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的;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符合本省、市政府相关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安排保障性住房指标的,可优先轮候配售。

  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及正在轮候的申请人,如需申请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可直接向原实施轮候登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配售轮候登记手续。申请人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配售轮候登记资格后,原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轮候资格自行终止。

  符合经适房准购资格者申购有补贴

  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人申购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政府给予申请人一定的货币补贴。补贴标准可按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出让时核定的每平方米住房楼面地价确定,补贴住房面积按60平方米计。

  申购政府统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在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准购通知书后的轮候期间,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以书面或通过电子网络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人均住房、收入及财产等变化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或镇政府对其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

  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房号的选定,可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制定及公布实施。购买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房号的选定方法,由用地单位具体确定,并向申请人公布及接受监督。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对外销售限价房

  申请人按已经公布的配售办法及程序等选定配售房号后,应当在约定的地点及期限内与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按约定的办法及程序选定配售房号后,因自身的原因未与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该申请人放弃本期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资格。申请人放弃本期购买资格的,可参与下一期限价商品住房配售。但申请人经两次按规定的办法及程序选定配售房号后,因自身的原因未与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可结合配售住房所处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住房具体销售单价。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单价。

  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在优先满足用地单位或本单位系统内符合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职工住房需求外,剩余住房原则上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纳入政府统筹管理范围,并由建设单位向取得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资格的其他住房保障对象进行配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获取批准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对外销售。

  物业费参照普通住宅物业费指导价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当使用统一的格式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管理,建立限价商品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限价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及管理参照普通商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限价商品住房的物业服务按普通商品住房物业的服务管理模式及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海口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由物业服务单位依法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办备案手续。

  限价商品住房参照普通商品住房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程序及规定实施。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限价商品住房的房屋性质、购买价格及面积等内容。

  限价商品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回购,作为本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储备或者向本市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配售。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限价商品住房原配售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装修装饰投入等因素确定。

  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届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优先回购;上市交易时,转让方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应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

  情况变化不符规定应撤销准购资格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或镇政府,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收入及财产等变化情况,实施对保障对象资格动态管理。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住房及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实施限价商品住房配售轮候登记或安排住房配售。

  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住房及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并已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资格。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后,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未将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擅自提高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擅自提高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在对满足用地单位或本单位系统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的基础上的剩余住房,建设单位擅自对外销售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责令整改,不得办理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并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已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收回住房并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其他保障对象配售;对已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配售且无法收回所售住房的,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向政府缴交所售住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额款项。

  如弄虚作假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

  申请人以欺骗、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撤销其已取得的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证明,中止申请人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配租及配售的资格;己经承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售住房,并统筹安排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其他保障对象配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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