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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采监管列入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作者:桂财 发布于:2011-09-21 09: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出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开展,近日,广西财政厅结合全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桂财办〔2011〕85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三十条,对全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的主体和对象、监督内容、方式程序、成果利用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和对象。《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所属单位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提高认识、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明确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是明确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日常监督包括源头监管、动态监管、现场核查和绩效监督。
  
  年度重点检查由财政监督机构牵头开展,先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少于该类机构数的30%。
  
  四是明确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成果利用及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将日常监管、重点检查等内部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上级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落实财政部令第58号和实施《办法》情况、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时效等情况进行考评。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必要时还可请司法机关介入。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广西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将进一步推动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也必将对提升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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