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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率控制法”遭遇两大质疑

作者:马海瑞 发布于:2011-05-25 09:4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据了解,以“毛利率控制法”招标产生的安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11~2012年度零星小额采购办公自动化协议供货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在执行的半年时间里,安阳市发现了不少问题,面临的质疑也不在少数。

  质疑一:折扣率太低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阅安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11~2012年度零星小额采购办公自动化协议供货招标文件获知,招标文件特别规定“投标单位投标的综合毛利率不得低于2%,综合毛利率低于2%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报价明显不合理、不能诚信履约,作无效投标处理。”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安阳市荣祥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参与的8个大类中的6个投标项目中,均报价2.01%。

  “这么低的毛利率,供应商还有利润可赚吗?真的能够执行吗?”面对质疑,高建安表示,规定2%的大类最低毛利率,正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之间的恶性竞争。事实上,即便是贴近最低限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仍然是有利可图的。

  “办公自动化的产品贵在耗材。”业内相关人士指出,尤其是硒鼓、墨盒等产品的毛利率甚至都在30%,依靠后续的服务获得利润是业内公开的秘密。由此就不难理解,安阳市在办公自动化设备方面如此的低价格是由何而来。

  质疑二:监管力度打折扣

  虽然“毛利率控制法”化繁为简,不再招具体品牌型号,甚至将招标评标过程都全部简化,这是否意味着监管部门放手不管了呢?毛利率报价是否被真正执行?监管部门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对此,高建安有着足够的自信,他表示,悬在安阳市协议供货供应商头上有两把“刀”:一是,在协议供货执行有效期内,中标协议供货商必须保证按中标综合毛利率(最高限价)执行,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机型为协议供货商同一时期、同等配置、同一质量、同等数量的全市最低价格;二是,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报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对协议供货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进货发票进行查验。

  高建安坦言,“毛利率控制法”实践后,中标协议供货单位也在想方设法应对政策与制度--“供货在先,结算在后,所以不能适时地提供增值税进货发票。”“进货品种繁多,发票项目有限,所以增值税进货发票不能提供商品明细项目”--这使监管部门增加了监管难度。

  根据安阳市《关于2011~2012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小额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空调实行协议供货管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采购单位可选择三家供应商进行报价,这就难以避免其在选择协议供货单位时的倾向性,提供的三家报价单中的中标毛利率有高有低,即使进货单价一样, 中标毛利率高的售价当然要高于中标毛利率低的。

  “任何一种政策、一种方法不可能包打天下,也不可能解决所有存在的矛盾与问题,你有政策,他就会有对策。”高建安表示,安阳市会致力于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将协议供货采购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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