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出台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和监督制度
作者:肖雪荣 马晓燕 发布于:2012-08-29 10:17:00 来源:人民网
随着公车改革的不断推进,浙江海盐的一大批车辆将退出公务用车的舞台。对于保留的少量公务用车,如何加强管理?海盐日前专门出台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和监督规定,制度体现出了海盐通过强化内控管理、为外界监督创造条件等方式,严格管理公务用车的目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此次出台的新规定,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强化了社会公众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很多公务用车,在外观上与普通私家车无异。监督公务用车,老百姓首先要能识别出公务用车。为此,此次制度规定公务用车需张贴“海盐县公务用车”标志,对未张贴统一标志的公务用车或故意撕毁、涂改统一标志等行为,一经发现,县纪委将对车辆所属单位予以曝光并通报批评。
笔者看到,该标志正面为蓝底红字,“海盐县公务用车”七个字非常醒目。据县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要求,标志必须张贴在前挡风玻璃左下角。“之所以这样做,主要考虑既要醍目,又要不遮挡驾驶员视线。如果放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就会与年检之类的标志混在一起,不便于群众的识别。”
公检法等单位公车、工程用车等车辆,由于车身已经有了明显标志,群众非常容易识别,此类车辆不用张贴“海盐县公务用车”标志。
届时,群众如果发现公务用车涉嫌私用,可以拨打举报电话86110038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进行认真核实,如确属公车私用,将依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此次新规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新制度更加全面规范。据县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和监督规定,与过去相比更为全面、规范。制度对车辆标志、车辆入库停放、用车纪律、用车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新规定,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制度要求公务车辆非工作时间必须统一集中停放在单位车库,不得在住宅小区、私人住宅和商业街道等停放过夜。不在县城的单位或本单位停放有困难的车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固定停放地点,并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未按规定停放的视作公车私用处理。
新规定不仅从车辆着手进行管理,对人员的管理也非常明确。很多规定是根据公车改革之后这一新情况而设定的,明确禁止了一些公务人员在公车数量减少之后,可能会采取的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参加车改人员不准既享受公务交通费,又无偿使用公务车辆。不准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非驾驶培训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将个人车辆挂靠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准到企事业单位报销或索要应由个人支付的与车辆使用有关的一切费用。不准以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等名义借用、占用或无偿使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交通工具。
另据了解,海盐第二轮的公务用车改革已提上议事日程,目前正在酝酿之中。
此次出台的新规定,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强化了社会公众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很多公务用车,在外观上与普通私家车无异。监督公务用车,老百姓首先要能识别出公务用车。为此,此次制度规定公务用车需张贴“海盐县公务用车”标志,对未张贴统一标志的公务用车或故意撕毁、涂改统一标志等行为,一经发现,县纪委将对车辆所属单位予以曝光并通报批评。
笔者看到,该标志正面为蓝底红字,“海盐县公务用车”七个字非常醒目。据县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要求,标志必须张贴在前挡风玻璃左下角。“之所以这样做,主要考虑既要醍目,又要不遮挡驾驶员视线。如果放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就会与年检之类的标志混在一起,不便于群众的识别。”
公检法等单位公车、工程用车等车辆,由于车身已经有了明显标志,群众非常容易识别,此类车辆不用张贴“海盐县公务用车”标志。
届时,群众如果发现公务用车涉嫌私用,可以拨打举报电话86110038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进行认真核实,如确属公车私用,将依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此次新规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新制度更加全面规范。据县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和监督规定,与过去相比更为全面、规范。制度对车辆标志、车辆入库停放、用车纪律、用车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新规定,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制度要求公务车辆非工作时间必须统一集中停放在单位车库,不得在住宅小区、私人住宅和商业街道等停放过夜。不在县城的单位或本单位停放有困难的车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固定停放地点,并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未按规定停放的视作公车私用处理。
新规定不仅从车辆着手进行管理,对人员的管理也非常明确。很多规定是根据公车改革之后这一新情况而设定的,明确禁止了一些公务人员在公车数量减少之后,可能会采取的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参加车改人员不准既享受公务交通费,又无偿使用公务车辆。不准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非驾驶培训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将个人车辆挂靠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准到企事业单位报销或索要应由个人支付的与车辆使用有关的一切费用。不准以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等名义借用、占用或无偿使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交通工具。
另据了解,海盐第二轮的公务用车改革已提上议事日程,目前正在酝酿之中。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