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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障碍 促军地应急采购加速融合

作者:韩 冰 发布于:2012-06-04 16: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军地一体物资应急采购保障”--这是目前军队物资采购部门广为关注的话题,也是军地融合采购必须要谈到的一个方面。

  按照有关资料的解释,军地一体物资应急采购保障,是以军队物资应急需求为牵引、以军队采购保障力量为骨干、以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和地方政府采购保障力量为依托,统筹军地物资采购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信息等资源,实现物资应急采购保障活动的三军一体、军民融合、平战兼备和整体联动,最大限度地保障作战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物资采购需要。

  2009年,国家发改委、总后勤部印发《新形势下加强军地一体军用物资应急采购保障机制建设的意见》,探索和实践借助地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完成军用物资应急采购任务的新模式。随后各军区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开始探索军地“力量联合、资源联用、网络联通、工作联动、业务联接”的一体化军用物资应急采购保障模式。

广州军区机关和驻穗大单位推行网上物资采购动员部署会现场

图为广州军区机关和驻穗大单位推行网上物资采购动员部署会现场

  依托政府采购力量存在阻力

  2008年,在应对汶川地震、奥运安保等非军事行动中,军队物资采购部门逐渐意识到,应急采购保障单单依靠军队的力量是不够的,很难使供应商积极主动、规范地响应军队应急物资采购项目,军队应急物资采购需要地方资源支持。

  军队物资采购部门开始探索建立以地方政府采购保障力量为依托的应急采购保障体系,但在与地方政府采购部门沟通时却遇到了很多问题。

  首先是《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法》没有强制性地给集中采购机构设定超出其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义务以外的更多法定义务,比如承担紧急采购任务、开展应急采购训练、建立应急采购资源储备等。

  有学者还提出:“《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且为非营利事业法人,其实施采购任务的依据只是采购人的委托,而非法定义务。集中采购机构似乎与招标公司等一般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一样,性质上更多地类似于私法人。而为了公共安全和国防利益需要实施的应急采购,则是一种公法上的强制性命令。”

  同时,地方集中采购机构混乱的隶属关系也让军队采购部门倍感头疼。相比之下,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的隶属关系明确,法规确定了军队物资采购工作实行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三级管理体制,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是全军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各级后勤(联建)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是本级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物资采购机构的业务工作。

  “我们在与地方集中采购机构沟通的时候发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与各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倘若我们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签署合作协议,这份协议对各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来说并不具有效力。”军队物资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说出了他们的苦恼。

  再者,目前有的地区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完全依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工作。“在这样的地区开展军地一体物资应急采购工作,因当地没有‘官办’的政府采购机构支持,难度相对要大得多。”上述人员表示。

  依托国民经济动员体系较为顺畅

  相比之下,军队物资采购部门与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在应急采购保障方面的合作明显顺畅得多。

  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与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建立了常态协调机制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军用物资采购保障的政策制度、工作规划和专业建设等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军地双方的军用物资动员、应急采购、物流配送和保障力量筹组等重大事项,协同完成国家和军队赋予的重大应急物资采购保障任务。在军队战区(大军区)和省市之间,按照联勤保障原则,由战区物资采购业务管理部门与省级经济动员部门共同建立区域性军用物资应急采购保障协调机制,根据战区物资应急采购保障的需要,协同完成战区军用物资应急采购保障任务。

  2011年5月,总后华东军用物资采购局与华东六省一市经济动员办公室、生产厂商和物流企业分别签订协议,建立联合采购保障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运用国民经济动员力量和应急生产保障渠道,对军用急需物资实行联合采购、应急生产和快速配送。这是我军第一个物资采购区域性军地联合保障体系。

  甘肃省军区举办的军地一体物资应急采购保障演练,对驻兰州部队部分物资实行了区域联合采购,建立了拥有340余家生产制造企业、物流服务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的军区物资供应商库,逐步制订并完善了一整套应急联合采购、应急生产加工、应急运输保障等机制和预案。

  赋予集采机构公法人地位保障应急

  有学者提出,军地一体物资应急采购保障力量由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和三军采购部门三方力量组成,以军队物资采购力量为主导,以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和地方政府采购保障力量为依托,因此应该重视地方集中采购机构的力量。

  但是,地方集中采购的力量如何加入进来?其作用如何体现?有军队物资采购学者呼吁:“应对《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进行修改,重新定位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还原其公法人的本来地位,区分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不能将集中采购机构简单等同于招标公司等一般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赋予集中采购机构应有的权利,同时给其明确设定公法上的相关义务,承担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紧急采购义务,协助国防动员部门和军队实施军事应急采购任务等,为集中采购机构承担军地一体应急采购任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学者认为,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重新定位也是政府采购领域内的专家比较关注的话题。

  还有学者提出,要大力开展地方集中采购机构的应急采购训练工作,将其纳入地方政府组织的各种处突、维稳、安保演练之中,在此基础上,与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实行对接,优化力量编成,开展联合训练,走出一条军民兼容、平战结合的联合训练路子,为真正实现遂行军地一体物资应急采购保障奠定坚实的基础。

  军事经济学院丁辉提出了这样的设想:“当战争爆发的时候,将政府采购纳入预备力量,由军队物资采购部门统筹管理,组织协调物资采购工作。”但丁辉也表达了这样的担忧:“资金支付问题怎么解决?”他认为,这恐怕是一个短期内难以破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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