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
中新社郑州4月5日电(记者 李贵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5日对外发布《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对造成错案发生的法官实行终身追责,即当事法官既便是已经升职、离岗、辞职、退休也照样予以追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称,这项举措在中国属于首创。
所谓错案,一般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河南此次试行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共包括错案认定程序、错案责任主体认定、错案责任追究等六大方面。在错案责任追究方面,《办法》明确指出,适用于该省各级法院的院长、审判长、审判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群体,即便是错案责任人已经提拔升职、调离原单位、辞职、退休等,仍旧予以追责。对负有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的处罚包括降级、撤职、开除,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等。
《办法》还提出,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院长决定,责令下级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同时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此举旨在避免错案发生,减少错案率,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遵循的是有错必纠、罚当其过的原则,主要针对的是法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错案追责。
曾经发生在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案便是错案的典型例子。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