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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规范“三公”经费管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6-13 09:08:00 来源:云南省纪委信息

  近年来,云南省各级财政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要求,将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由单纯的财务管理范畴提升到加强行政成本控制管理、建设效能政府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高度来强力推动。截至2011年底,省本级、16个州(市)本级以及129个县(区)已全面推开公务卡结算制度,覆盖面达100%;全省共1.6万个预算单位实施了公务卡结算制度,发放公务卡52万张,县级以上共有8507个行政单位实行了公务卡结算制度、实施比例为94%,有23.1万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务卡、持卡比例达81%。此外,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乡镇也参照行政机关做法,一并实施了公务卡结算制度,到2011年底,共有611个乡镇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持卡人数达到1.1万人。
  
  为切实压减行政经费开支,规范公务消费,推进“三公”经费规范管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2011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支付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等16项费用时,原则上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单位财务部门应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同时要求各预算单位根据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定适合本部门单位的具体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堵塞财务管理漏洞。并将公务卡结算制度扩大到了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等7户资产规模较大、公务消费较多的企业中实施了公务卡结算试点工作,要求企业出国出省等的差旅费、招待费、办公用品采购、汽油等日常消费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其他业务或公务消费支出全部纳入公务卡结算范畴,通过银行交易平台办理资金支付。7户试点企业已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务卡发卡、培训、制度建设等工作,在2012年第1季度开始使用。
  
  (据云南省纪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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