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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公开是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良方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9-25 09:43:00 来源:北京日报

      上海立法的可贵之处,恰在于针对所谓“负面信息”设定了统一、准确、及时公布的法律责任。

      上海将立法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信息;信息统计结果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不得隐瞒。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政府部门是“捂盖子”,还是及时回应公众知情诉求力推信息公开,这不仅事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效果,更透射出公共治理的思维理念。公共信息不透明,信息被垄断后很容易造成信息扭曲,不仅增加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更容易为流言和恐慌提供温床。其实,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网络时代,任何通过捂的方式封锁信息的努力,都会受到舆论的反噬。诸多正反面的案例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及时、全面,本身已成为突发事件中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一些突发事件处置当中,由于信息闭塞,一方面当事人无法向公众表达诉求、传递声音,另一方面公众对真相翘首以望而不可得,这种信息鸿沟往往会进一步激化矛盾,让公众在偏失的信息指引甚或猜忌下做出过激反应,给政府的应急处置带来更大压力。只有通过更权威的信息发布去与虚假信息展开信任竞争,谣言和猜忌才会现原形。

      因此,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功能绝不仅仅在于澄清误解,更是为了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防止权力滥用,提高政府和公众预防与应对的协作效率。而这种信息公开的核心要求,在于恪守及时、全面与正当性原则。及时意味着不能视舆论压力大小而选择公布时机,必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公布。一些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多半是在媒体或网民撕开信息缺口之后,纸包不住火了,政府部门面对蜂拥而至的围观不得已而为之。一些关键的信息,政府能否主动依法公开,成为“灭火”的关键。

      无论是正面信息还是负面信息,都应让公众知晓。区分正面信息与负面信息,并有选择性地予以公布,这是一些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习惯做法。事实证明,片面的信息披露更容易招致公众的质疑与猜忌,甚至引发对政府行为的整个不信任。上海立法的可贵之处,恰在于针对所谓“负面信息”设定了统一、准确、及时公布的法律责任。

      正当性原则要求信息的公开不单是为了平息舆情,而是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履行政府法定义务的基础上,夯实政府公共治理的正当性基础。因为从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上看,信息公开是突发事件中政府应尽的法定责任。至于如何将这一责任有效激活,还需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以及常态化的司法审查机制。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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