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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最高可报销一万元学费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2-14 08:55:00 来源:北京日报

  本报记者 童曙泉

  近日,《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下发。据市民政局介绍,正常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参加教育培训时,最高可以报销一万元学费,此外还可以享受免费的招聘会、职业介绍等服务。

  教育培训以中职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

  《办法》规定,该政策针对的退役士兵,是指2010年冬季及以后正常退役,并且选择自主就业、符合本市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和士官。此外,退役士兵需在退役1年内接受教育培训,方能享受诸多财政补贴。

  《办法》规定,具有初中及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到指定的市属中职学校接受培训;具有高中及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报考指定的市属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除了学历教育,退役士兵也可以接受3至6个月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为方便退役士兵报名,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将于招生前一年的11月25日前将招生简章印发区(县)民政部门,并在相关场所及时公布。

  报考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高等职业院校及普通高等学校的退役士兵,参加其它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的退役士兵,应分别于2月15日前、6月底前,向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报名。

  教育培训经费政府埋单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教育培训经费包括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其中,生活补助费根据培训周期内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安排。生活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发(扣除寒暑假),按月打入学生校园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参加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自主选择指定院校以外的中、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毕业后凭毕业证书、学杂费交费发票到区(县)民政部门报销。最高报销2年费用,每年不超过5000元,总额可达到10000元。

  此外,退役士兵到指定院校入学后,需自行垫付20%的学杂费,按要求完成教育培训时,由指定院校全额返还。因退役士兵本人自身原因,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其自行垫付的学费不予返还,对指定院校已发生的开支,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拨付。

  可享受多种免费就业服务

  《办法》指出,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后,将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进行就业,主要由各相关院校、培训机构的就业指导部门进行就业指导、优先推荐,力争使毕业退役士兵能够及时就业。凡参加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毕业后由培训院校、机构推荐就业,市、区(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就业,但可享受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除了教育院校、培训机构的就业推荐,各区(县)民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还将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的专场招聘会、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为退役士兵学员搭建就业平台。本市还将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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