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财政局出台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0-12 07:45:00 来源:十堰日报
(十堰日报)通讯员周剑波报道:近日,市财政局出台《十堰市政府采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进行严格要求,今后政府采购当事人将被戴上“紧箍咒”.《规范》分别对采购人、供应商、监管部门等作出具体要求,内容涵盖采购预算、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政府采购所有环节。
《规范》要求,采购人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人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要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认批准的采购方式、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采购,不得先采购后确认,或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业务委托职权向采购代理机构索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在采购文件中有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竞标供应商的内容;不得出具虚假验收意见或故意拖延支付采购资金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规范》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不得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行贿,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不得与采购单位、其它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或恶意报价,哄抬采购价格;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不得背离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投诉,扰乱政府采购工作。
《规范》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落实和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明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得向采购单位指定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得随意指定评审专家和干预、影响评审专家独立公正评审;不得在政府采购监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规范》要求,采购人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人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要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认批准的采购方式、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采购,不得先采购后确认,或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业务委托职权向采购代理机构索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在采购文件中有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竞标供应商的内容;不得出具虚假验收意见或故意拖延支付采购资金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规范》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不得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行贿,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不得与采购单位、其它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或恶意报价,哄抬采购价格;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不得背离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投诉,扰乱政府采购工作。
《规范》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落实和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明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得向采购单位指定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得随意指定评审专家和干预、影响评审专家独立公正评审;不得在政府采购监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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