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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务员考录体检与复检不得在同一医疗机构

作者:杨文 发布于:2011-12-19 17:01:00 来源:山西日报

    12月16日,记者从山西省人社厅了解到,今后公务员考录组织体检不得连续两年选择同一医疗机构,且体检与复检不得在同一医疗机构进行、不得由同一主检医生负责。如遇有疑难问题,相关部门应组织专家会诊,从而确保体检结果的客观公正。

    相关负责人表示,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新近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务员考录工作将从严把“入口”关、严把体检关、严把递补关、畅通诉求渠道四个方面进行强化。

    在规范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上,《补充通知》明确了招录机关设置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要求,规范了资格审查的职责、程序和方法,坚决杜绝歧视性限制,防止“因人设岗”“萝卜招考”、考录歧视等问题的发生。在细化体检组织程序上,进一步明确了体检组织实施机关、体检医疗机构的各自职责。此外,关于职位递补,最新确定了实行职位递补专题报告制。即对职位出现空缺需要递补的,必须在认真审查、依据充分、认定准确的基础上,专题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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