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出台28项措施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缺项目、无资金、经营成本高、信息渠道不畅是目前我市中小微型企业普遍遭遇的发展瓶颈。为帮助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克服困难、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采取28项具体措施,支持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做强做大。
财税支持:贷款贴息、税收优惠、政府采购优先
《意见》提出,为使我市中小微型企业摆脱困境,轻装上阵,我市将在财税政策方面予以多项政策支持:
贷款贴息逐步扩大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在每年3.5亿元市经济转型资金中统筹安排,重点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贴息。
税收优惠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均调整至月销售额2万元,增值税(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500元。小型微型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市、县税务部门审核,报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政府采购优先我市具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均要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各级政府采购,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中小微型企业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另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继续减免涉企收费并清理不合规收费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在股权出质登记、资产抵押登记以及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费用。
缓解融资难:银行向企业贷款,政府给银行风险补偿
融资难是中小微型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为破解这道难题,《意见》提出,要在我市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中小微型企业信贷奖励机制和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实行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全面降低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
建立金融机构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考核机制,确保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1亿元,且贷款平均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建立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3000万元,设立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引导银行开展中小微型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同时,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担保机构进行业务补贴,加大对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补贴力度。对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的保费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以下,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担保总额的1%给予资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利用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集合性债券、短期融资券、信托、典当、租赁、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其他新型融资手段,多渠道扩展资金来源。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国内A股上市的中小企业最高可奖励500万元。
鼓励提升创新:新建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奖100万元
中小微型企业要发展,既靠政策支持,也要靠自身的提升、创新。《意见》在鼓励中小微型企业升级、创新方面也给出了多项激励措施:
支持技改提升我市中小企业凡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有关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新增技改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对没有获得国家和省支持的中小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其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进度,给予30%~50%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额,由国税部门提供证明,银行提供不低于90%的贷款,对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资助。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出口企业出口保单数额,由信保公司出具证明,银行提供不低于90%的贷款,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20%的资助。
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工程中小企业新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产业创新平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时尽快出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此外,《意见》还从统筹安排中小微型企业及其产业集群发展用地、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等多方面明确了多项支持措施。(记者韩铁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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