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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子化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三征意见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12-08 10:4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据四川政府采购网消息,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近日就草拟的《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已经是其第三次就《办法》征求意见。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规范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的管理,保障电子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我们草拟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第三次)向你们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1年12月8日前反馈至我处。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6723190 吴正新
  
  电子邮件:wuzhengxin.888@163.com
  
  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
  
  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的管理,保障电子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的申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数字证书,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使用,由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数字证书包括个人数字证书和单位数字证书。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为数字证书使用主体。
  
  第四条 数字证书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集中办理,全省通用。
  
  第五条 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四川省财政厅确定。
  
  第六条 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分政务类和商务类。政务类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数字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商务类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负责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数字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
  
  第七条 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证书使用者和四川省财政厅负责。
  
  第八条 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证书持有人的信息保密。
  
  第九条 数字证书申领、年检和交纳服务费按照如下方式办理: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数字证书,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向政务类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领和年检。
  
  (二)社会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数字证书,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向商务类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领、年检和交纳服务费。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数字证书由四川省财政厅向商务类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申领、年检和交纳服务费。
  
  第十条 数字证书持有人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和伪造证书。
  
  第十一条 数字证书因证书持有人的原因需要补办、变更、注销的,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因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原因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变更、注销的,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证书持有人,并报四川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因数字证书持有人的原因补办、变更数字证书产生的费用由持有人负担。因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原因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数字证书产生的费用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负担。
  
  第十三条 数字证书使用,属于个人数字证书的,由持有人个人使用,个人负责;属于单位数字证书的,由单位指定工作人员使用,单位和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
  
  数字证书使用过程中,涉及电子签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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