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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预算法立法宗旨改为规范使用公款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8-06 12:38: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昨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征集意见结束,共征集到31万多条意见和建议。南都记者了解到,征集过程中,不少学者提出必须对第一条,也就是立法宗旨进行修改。

  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徐卓 昨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征集意见结束,共征集到31万多条意见和建议。南都记者了解到,征集过程中,不少学者提出必须对第一条,也就是立法宗旨进行修改。

  修正案的第一条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不少专家认为,这一条是问题最大的一条,建议去掉“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增加规范、监管使用公款的规定。

  武汉大学财税法教授熊伟对南都记者表示,预算法的立法宗旨一直沿用的是上世纪80年代的预算管理条例的规定,这是以政府管理内部事务为准则的思路和理念,对于如何体现政府的财政开支监督表现得非常不够,应该强调对财政支出的管理。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对南都记者介绍,世界上最快乐的事莫过于花别人的钱,最困难的事莫过于花好别人的钱。现在的立法宗旨没有完整准确地表达预算法的这部重大法律的职责和使命,这是以前我们国家的预算制度非常不够成熟的看法。

  学者们认为,立法宗旨之所以只字未改,很大的原因是政府部门在主导起草修正案草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表示,财政部的权力过大,如果预算法由政府部门起草,肯定会被异化。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只有在预算上建立制衡的机制,才能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使用,而现在预算的权力过分集中到了财政部门,应该有规范预算收支和管理行为的规定,强化预算的监督职能,保障政府有效履行公共职能。

  上海财经大学朱为群教授介绍,现立法宗旨中的“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国家一词模糊不清,国家里有人民、政府、政党、人民团体、人民代表大会等主体,那么“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是指的谁呢?而如果把国家理解为政府的话,就成了上级政府约束下级政府的内部法律,成了一个政府管理工具,而不是人民对于政府支出行为的法律约束。

  朱为群建议修改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与监督职能,规范各级政府支出行为,保障财政支出的公正分配和有效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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