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金融办2012年部门预算
作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2012-08-16 09:32:00 来源:呼和浩特
呼和浩特市金融办201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2年部门预算草案编制说明
第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我市金融工作规章和支持金融机构融资机构发展的办法和措施。
2、研究制订全市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布局,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金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全市金融业发展;研究分析金融形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3、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我市金融机构及金融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指导各类与金融业有关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机制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5、承担与驻我市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推动金融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
6、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注销关闭提出意见,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
7、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上市前期改制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提出意见;配合证监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导全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工作,化解上市公司相关风险;指导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规范发展;管理市内非上市企业股权交易市场。
8、负责协调各有关金融机构落实投融资平台及其项目的融资方案,组织实施对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投资评价、还款落实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和督查工作。
9、负责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协调地方金融机构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的评级授信制度,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10、承担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股权变更和注销进行初审,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风险。研究制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11、承担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制订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进行初审;安排使用并监督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项资金。
12、负责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信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整合信用服务资源,监督管理征信机构及相关征信活动,监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对信用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金融工作。
第二 2011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2011年预算收入安排共计74.33万元,实际支出74.33万元,执行率100%。具体预算支出情况如下:
(一)基本预算支出
1、人员支出45.8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0.29万元,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5.57万元。
2、基本公用支出19.47万元
(1)公务费1.11万元,
(2)房屋租赁费12.81万元,
(3)交通补助费3万元,
(4)福利费及工会经费1.57万元,分别按在职在编人员年工资总额的2.5%和2%计算,其中福利费0.87万元,工会经费0.7万元。
(5)个人取暖费0.98万元。
(二)项目预算支出
2011年共安排项目预算支出9万元,主要用于:引进金融机构外出差旅、调研、交通、办公费等。
第三 2012年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说明
一、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收入预算:2012年收入预算安排110.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10.59万元。
(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安排110.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1.59万元,项目支出9万元,主要用于:引进金融机构外出差旅、调研、交通、办公费等。
二、2012年工作计划
2012年,金融办要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十九次会议精神,转变工作职能,切实加强金融风险监测监管,加强对地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环境,维护地区金融稳定,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更大的金融支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转变工作职能,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按照自治区党委八届十九次全委会议胡春华书记和巴特尔主席讲话精神,我们要高度重视当前金融环境,认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强化监管职责,同时要加快推进旗县区金融办机构建设工作,使金融办真正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金融的参谋助手,为推动金融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推进金融商务聚集区建设,为落户呼市的地方金融总部机构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建设金融总部基地和现代服务业示范区。进一步加大投入,分阶段、有重点地引导金融机构到如意总部基地金融商务区集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一行三局”入驻,大力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代表处进入。
3、继续加大引进金融机构力度
对已发出邀请函的银行,我们要摸清每家的具体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对于意向明确的,我们要走出去,亲自上门拜访、沟通,争取有新的进展。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全国性法人保险机构落户我市。
4、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协调政府等相关部门,加快《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呼和浩特金融集聚区建设工作方案》、《呼和浩特市对金融及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奖励办法》四个文件的出台步伐,争取尽快出台。
5、加大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力度
首先,加强对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上市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成立推动上市工作专家咨询团;其次,加大宣传引导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举办专题培训,组织企业与专家咨询团的座谈、信息交流和个别辅导,抓好上市后备企业的挖掘、培育工作;第三,制定完善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企业上市激励机制,制定拟上市企业梯度培养计划;第四,完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提升证券期货机构综合竞争力,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风险。
6、继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加大监管力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严防非法集资;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问题,正确引导贷款投向,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信贷风险控制和产品创新;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违规经营的惩治。
继续下大力气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力争形成政府推动、金融机构配合、企业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逐步培育出一批注册资本金上亿元的担保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资本金,进一步充实资本实力,扩大担保业务的覆盖范围,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创造条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管好用好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贷款资金,支持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7、充分发挥协调服务职能,不断完善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一是建立联络沟通机制,成立金融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各金融机构联络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二是加强信息服务机制,定期向各银行发布经济政策和有贷款需求企业名单,向企业发布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金融机构、融资企业的对接沟通;三是开展监测分析机制。坚持每季度对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和信贷投放情况的监测分析。
第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我市金融工作规章和支持金融机构融资机构发展的办法和措施。
2、研究制订全市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布局,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金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全市金融业发展;研究分析金融形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3、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我市金融机构及金融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指导各类与金融业有关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机制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5、承担与驻我市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推动金融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
6、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注销关闭提出意见,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
7、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上市前期改制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提出意见;配合证监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导全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工作,化解上市公司相关风险;指导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规范发展;管理市内非上市企业股权交易市场。
8、负责协调各有关金融机构落实投融资平台及其项目的融资方案,组织实施对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投资评价、还款落实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和督查工作。
9、负责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协调地方金融机构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的评级授信制度,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10、承担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股权变更和注销进行初审,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风险。研究制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11、承担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制订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进行初审;安排使用并监督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项资金。
12、负责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信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整合信用服务资源,监督管理征信机构及相关征信活动,监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对信用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金融工作。
第二 2011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2011年预算收入安排共计74.33万元,实际支出74.33万元,执行率100%。具体预算支出情况如下:
(一)基本预算支出
1、人员支出45.8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0.29万元,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5.57万元。
2、基本公用支出19.47万元
(1)公务费1.11万元,
(2)房屋租赁费12.81万元,
(3)交通补助费3万元,
(4)福利费及工会经费1.57万元,分别按在职在编人员年工资总额的2.5%和2%计算,其中福利费0.87万元,工会经费0.7万元。
(5)个人取暖费0.98万元。
(二)项目预算支出
2011年共安排项目预算支出9万元,主要用于:引进金融机构外出差旅、调研、交通、办公费等。
第三 2012年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说明
一、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收入预算:2012年收入预算安排110.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10.59万元。
(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安排110.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1.59万元,项目支出9万元,主要用于:引进金融机构外出差旅、调研、交通、办公费等。
二、2012年工作计划
2012年,金融办要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十九次会议精神,转变工作职能,切实加强金融风险监测监管,加强对地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环境,维护地区金融稳定,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更大的金融支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转变工作职能,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按照自治区党委八届十九次全委会议胡春华书记和巴特尔主席讲话精神,我们要高度重视当前金融环境,认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强化监管职责,同时要加快推进旗县区金融办机构建设工作,使金融办真正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金融的参谋助手,为推动金融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推进金融商务聚集区建设,为落户呼市的地方金融总部机构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建设金融总部基地和现代服务业示范区。进一步加大投入,分阶段、有重点地引导金融机构到如意总部基地金融商务区集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一行三局”入驻,大力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代表处进入。
3、继续加大引进金融机构力度
对已发出邀请函的银行,我们要摸清每家的具体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对于意向明确的,我们要走出去,亲自上门拜访、沟通,争取有新的进展。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全国性法人保险机构落户我市。
4、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协调政府等相关部门,加快《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呼和浩特金融集聚区建设工作方案》、《呼和浩特市对金融及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奖励办法》四个文件的出台步伐,争取尽快出台。
5、加大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力度
首先,加强对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上市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成立推动上市工作专家咨询团;其次,加大宣传引导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举办专题培训,组织企业与专家咨询团的座谈、信息交流和个别辅导,抓好上市后备企业的挖掘、培育工作;第三,制定完善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企业上市激励机制,制定拟上市企业梯度培养计划;第四,完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提升证券期货机构综合竞争力,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风险。
6、继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加大监管力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严防非法集资;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问题,正确引导贷款投向,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信贷风险控制和产品创新;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违规经营的惩治。
继续下大力气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力争形成政府推动、金融机构配合、企业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逐步培育出一批注册资本金上亿元的担保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资本金,进一步充实资本实力,扩大担保业务的覆盖范围,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创造条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管好用好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贷款资金,支持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7、充分发挥协调服务职能,不断完善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一是建立联络沟通机制,成立金融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各金融机构联络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二是加强信息服务机制,定期向各银行发布经济政策和有贷款需求企业名单,向企业发布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金融机构、融资企业的对接沟通;三是开展监测分析机制。坚持每季度对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和信贷投放情况的监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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