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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不得进行无预算采购

作者:鲁欣 通讯员 朱利平 发布于:2012-11-12 09: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湖南省将对省直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执行、采购活动开展以及政策功能发挥等方面加强管理,这是日前该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要求。

  "近年来,我省省直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单位仍然存在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政府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等问题。"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印发《通知》旨在规范省直单位的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细化预算编制 按计划执行采购

  《通知》提出,省直各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大力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工作,并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要求,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少报、漏报,不得进行无预算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求,预算单位应在编制的部门预算中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时,政府采购预算应同步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查。"该负责人介绍说。

  同时,省直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编报采购计划,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均要编制采购计划,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细化每一份采购计划,明确每一个采购项目的品目类别。

  加强需求管理 依法开展采购

  《通知》要求,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对于同一预算年度内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对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类别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拆分,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该负责人介绍说,湖南省财政厅将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对的确需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组织采购的,应当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还要求,省直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业绩要求。

  此外,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严肃评审工作纪律,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正常的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落实各项制度 发挥政策功能

  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通知》提出,省直各单位要带头实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本国产品以及支持"两型社会"建设等政府采购政策;要确保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府采购预算的30%)、评审优惠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并于每年3月30日前向湖南省财政厅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以及本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及其执行情况。

  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招标采购项目,省直各单位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措施,载明对投标产品的相关要求。

  据悉,湖南省财政厅还将加强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与审计、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开展对政府采购(含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逐步建立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并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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