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出台《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4-05 09:35:00 来源:南昌新闻网
近日,记者南昌出台了《南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使用满15年的公务用车实行强制报废,对使用满10年的公务用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逐年淘汰或申请更新。
领导职数1-2人配1辆公务用车
根据规定,南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并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核定标准为:在职市厅级领导的公务用车,按领导职数(含巡视员、副巡视员)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南昌各县(区)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在职县(处)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南昌市直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含非领导职数)领导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2人1辆确定。
执法用车不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南昌市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及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未经定编审批的车辆,政府采购部门不得办理政府采购,购车费用不得报账,公安交警部门不准上牌。
管理办法指出,将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管理,凡使用满15年的公务用车实行强制报废,对使用满10年的公务用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逐年淘汰或申请更新;在更新过程中,要加大自主品牌汽车和自主创新新能源汽车的配备使用力度。
街道办事处用车每15人不超过1辆
南昌市县两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机关以及乡镇(场)和街道办事处的一般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15人不超过1辆确定;其他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原则上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
南昌市直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用车,按单位离退休干部实有人数,每30人不超过1辆确定,但总数不得超过8辆。
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市县重点工程建设购置车辆、接受赠送车辆的编制,经南昌市公务用车定编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编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对于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将按一个单位确定车辆编制。
领导职数1-2人配1辆公务用车
根据规定,南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并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核定标准为:在职市厅级领导的公务用车,按领导职数(含巡视员、副巡视员)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南昌各县(区)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在职县(处)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南昌市直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含非领导职数)领导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2人1辆确定。
执法用车不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南昌市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及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未经定编审批的车辆,政府采购部门不得办理政府采购,购车费用不得报账,公安交警部门不准上牌。
管理办法指出,将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管理,凡使用满15年的公务用车实行强制报废,对使用满10年的公务用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逐年淘汰或申请更新;在更新过程中,要加大自主品牌汽车和自主创新新能源汽车的配备使用力度。
街道办事处用车每15人不超过1辆
南昌市县两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机关以及乡镇(场)和街道办事处的一般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15人不超过1辆确定;其他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原则上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
南昌市直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用车,按单位离退休干部实有人数,每30人不超过1辆确定,但总数不得超过8辆。
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市县重点工程建设购置车辆、接受赠送车辆的编制,经南昌市公务用车定编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编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对于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将按一个单位确定车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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