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国资出租出借管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9-19 09: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该办法规定: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行政单位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事业单位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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