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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十年反思:范围世界最窄 自身建设不足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3-09 11:3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2年既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第十年,也是小平南巡讲话发表20周年,也是《政府采购信息报》创刊第十年。在这样一个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意义的年份,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于阳春三月、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在京举办了政府采购春季沙龙,邀请国内多位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齐聚一堂,共同研讨过去十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经取得的成绩,并为今后十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言献策。  

  徐焕东:六大问题困扰改革
  
  总的来讲,十年有一个很重要的词就是“反思”,究竟有哪些问题需要认认真真反思,而且应该进行重新的构架?我觉得有几个问题需要做重点考虑:
  
  第一,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明确。现在的统计口径是最低的一个层次,是世界上最狭隘的政府采购概念,就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工程基本排除,分散采购也没有纳入,而且这里边有相当一部分比例是通过协议供货,协议供货实际上是分散采购。我们现在的财政收入每年以25%的速度在增加,那购买性支出有多大的比例?现在政府采购规模有一万个亿,但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协议供货采购的,是分散采购的。
  
  第二,政府采购的目标定位不清楚,究竟是要买到最需要的东西,还是为了防腐败、政策功能或是高效率?这个目标定位对整个政府采购制度设计至关重要,现在都在天天喊“管采分离”,说明我们的制度设计,基本上是从预防腐败这个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
  
  第三,法律制度变异。目前《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并存,而且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里面有规范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我觉得两法应该合一,全世界只有中国有这样的奇怪设计--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采购方式的立法,竟然与规范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并列,甚至其规范的数量还大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内容,真是有些太离谱了。
  
  第四,机制、体制的问题比较大。在管理与实施方面有些混乱,比如工程没有一个真正统一的主体来管,有的则是由行政管理部门自己去管。招标投标只是一种采购方式,有些地方竟然设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去管理招标和政府采购,真如天方夜谭。
  
  第五,监管管理软约束。政府采购利益涉及面特别广,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等,这些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尖锐。在剧烈的利益冲突面前,可能会出现各种不正当、不合法甚至违法行为。因此,必须要有严肃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对于各种不正当、不规范的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但从这些年的情况看,力度显然不够大。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问题不少,但真正得到严肃处理的并不是很多。时间长了,监督管理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
  
  第六,缺乏科学、公正、全面评价体系。究竟买得好还是不好,价格高还是低,目前缺乏一个客观的评价体系,包括评价的主体是谁,评价的指标是什么等等。没有科学的评价体系就会导致社会不同方面各说各话,最后谁也说服不了谁。
  
  曹富国:配套乏力 规制重点错位
  
  十年来,政府采购工作也暴露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在思考中还是应该关注制度本身,一定不要拘泥细节。
  
  《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我认为缺少一个法律体系支撑或是缺少配套措施。一部法律,仅仅是通过发些文件来解决问题。比如采购中产品目录的分类,这么多年没有具体分类的要求,那么这个市场就没有公平竞争可言。尤其谈到服务采购的时候,没有一个体系去支撑,如进口产品的管理办法,这种认定是需要中央来提供标准的,这样才更有指导意义。
  
  这样在实践中一定会出问题,一定会千差万别的。惟一可能指望能够救济的是通过供应商投诉机制来解决,但由此造成了很多浪费。
  
  最近刚出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很关键的一点是怎么去认定中小企业。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两部门的答记者问中,我看到一点: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权威部门对中小企业开展资格确认工作,且众多政府采购当事人暂不具备判断企业类型的专业素质,当前采取中小企业自我声明的做法,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它有一个标准,但谁来认定?所以政策仍然缺乏核心的支撑。看过去的十年,不是政策、框架不好,而是没有配套的措施来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是需要很多具体的措施扎扎实实去做的,而问题恰恰是这些工作没做。
  
  此外,我觉得在《政府采购法》的规制要点上可能有些偏差,这是基于现状的一些思考。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政府采购法》的规制重点应该放到采购人上,但《政府采购法》的职能配置实际上是以采购人为本、采购中心作为受托人。采购中心存在的必要性是它可以实现通用性产品的批量采购,然后是一些委托采购。但是现在大多数情况是,规制重点在采购中心,所有的监管手段都是针对采购中心而不是采购人。目前采购人不是规制的重点,不是立法的关注点,这就导致采购人的职能、专长都没有,或者很弱,没有像集中采购机构那样有专人去做政府采购工作,就是一些做财务的人员兼职做的,而且与其他配套的工作,如预算、资产管理等都脱节了。
  
  刘小川:概念不清晰 制度有疏漏
  
  展望今后10年,政府采购事业该如何持续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创新。当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很正常的。因为把政府的采购行为放到市场当中去运行,一定会存在矛盾冲突,必然带来一些问题。政府采购是介于政府与市场的行为,它不像完全的市场行为,政府可以不干预,也不是完全由政府主管的事,跟市场没关系。由于政府采购涉及政府也涉及市场,所以出现种种问题,都是可以理解的,也属于正常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所存在的问题,大体上可以归为三个方面:(1)由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概念界定不清晰所产生的问题;(2)由于政府采购管理上的疏忽与制度漏洞所产生的问题;(3)由于政府采购政策不明确、不规范、不清晰、不科学所导致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很多采购项目,看起来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的却没有纳入,其主要原因是我们对政府采购主体的界定不清晰。由于《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主体的规定很笼统,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很难界定。比如说,政府机构算不算政府采购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算是政府采购主体,如果该主体得到的采购资金不是政府的钱,按照法律规定又不纳入政府采购,那么该主体是否要纳入政府采购,就存在矛盾。还有一种情况,有家私人企业得到一笔财政补贴。那么该企业是不是采购主体?显然在现行法规中也找不到依据。这些问题在法律上都没有清晰的界定,执行的时候必然会存在自由裁量的寻租空间与机会。
  
  关于第二个问题。首先是管理组织机构的分工问题。有关工程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还是发改委?由于存在部门利益博弈,仅仅为了部门利益而不是从全局角度来做这件事,所以迄今都没有厘清管理分工的界限。其次是管理的协调问题。目前我国没有一个政府采购的协调组织,即一个跨部门的协调组织。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这种专门的机构。政府采购这件事情,从理论而言是跨学科的,从实践而言是跨部门的,从法律而言涉及多种类型的法规。因此政府采购是一项需要经常协调的工作。按照目前的政府采购管理框架、管理组织结构的设计,显然是不适应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
  
  关于第三个问题。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问题我们也谈了很多年了,但是无论在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层面上都存在一些混乱现象。我们经常会看到中央出台了很多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文件,这些政策的执行效果如何?很难说清楚,因为很少听到或者看到有关政策实施的评估资料。当然,政策问题不仅仅是我们国家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国际等其他因素,随着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进程不断推进,政策问题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并且要在某些领域里看到切实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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