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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十年展望:迈向大采购格局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3-09 11: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2年既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第十年,也是小平南巡讲话发表20周年,也是《政府采购信息报》创刊第十年。在这样一个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意义的年份,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于阳春三月、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在京举办了政府采购春季沙龙,邀请国内多位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齐聚一堂,共同研讨过去十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经取得的成绩,并为今后十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言献策。 
   
  何红锋:破除“单位所有制”观念
  
  深化政采制度改革首先需要观念的转变。中共建党以来,由于革命需要,发展出了强烈的单位所有制观念,这点在电视剧《亮剑》中体现最突出:李云龙为了发展自己,不但和敌人打,也可以和友军冲突,只要能把队伍搞大,可以超越一切规矩,而这不但不是问题,反而是被正面肯定的“亮剑精神”。这种单位所有制之下,采购人不愿意受约束,违规冲动难以抑制。因此必须从革命战争年代的强烈单位所有制,转变到现代社会的公共财政制度下的依法理财的观念上来,让采购人心甘情愿地接受长期规范的监督。
  
  曹富国:深化改革 继续“革命”
  
  站在十年的节点上往未来看,我还想用“革命”二字来说明政府采购改革任务的艰巨性,这包括法律、制度、人们的观念等等。今天我们面临的许多问题都是革命性的,比如绿色采购的问题,实际上是《政府采购法》政策功能走向可持续公共采购法的一种转型。在传统观念中,评标中只考虑经济因素,但现在有一个根本的变化,环境的、社会的政策都被纳入采购政策中。
  
  现在在加入GPA上,我们要更新观念,比如按照GPA的惯例,要修改国内法,这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惯例的关系。通过观察,我们发现加入GPA的国家至少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类似欧美的,在自身建立制度之后推动GPA的发展;一种是类似韩国和新加坡,是加入GPA之后,根据GPA的一些要求把国内的法律法规做一些相应的修改。因此目前我们至少要先有个选择,而这样的选择又反过来对我们建立一个好的公共采购制度提出更迫切的需求。
  
  苏建国:强化监管“动真格”
  
  政府采购取得了可喜成绩。同时,我也意识到在这个领域经常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我认为今后在采购环节出现违规现象,监管部门一定要“动真格”,形成威慑力,建立“黑名单”制度。这样才能建立诚信、契约的采购环境。
  
  王丛虎:强化统一透明的事前监督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查阅案卷。所以,监督部门疲于到各个被监督单位查阅案卷,人手不够,且集中支付又无法进行实质的审查。而从效果看,由于资金已经支付,合同已经履行,事后监督往往难以产生效果。为此,强化统一网络、公开透明、事前监督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目前,政府采购遇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没有能够发挥作用所致。而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必须强化监督。
  
  宋雅琴:GPA谈判应听企业意见
  
  GPA为我国的企业提供一个走出去的机会。目前企业在进入国外市场的时候遇到了什么困难,这些困难与GPA有没有关系?如果这些困难是加入GPA可以解决的,那么我们就需要调整GPA谈判思路;如果是GPA难以解决的,那么也是给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个很好的思路,我们可以了解国外对待中国企业采取哪些策略,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也可作为借鉴。
  
  赵英:加入GPA讨论应更充分
  
  我想讲一下公共财政的功能。狭义上讲,公共财政就是税收直接支持完成公共管理,使政府能履行诸如国防、外交等职能;另外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支持经济发展。前一个功能,《政府采购法》解决了技巧问题,即通过规范使政府采购质优价廉,减少公众在公共管理上的支出;后一个功能解决的是国家的经济增长,可以说是“大仁大义”的层面。“大仁大义”和我们单纯执行法制有矛盾,这两个方面怎么协调,值得思考。
  
  在这个基础上,我再讲对加入GPA的看法。对GPA的讨论,不像加入WTO那样广泛和深入。当初加入WTO,我们都参与了讨论,社科院在最后决定这个事情前还开了一个会,小组也是各产业都有人。与之相比,GPA的讨论不太充分。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国内各个产业的意见。
  
  王军:两法分治局面不应再延续
  
  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的分割是部门的权力割据造成的。从《政府采购法》本身来讲,工程采购是包含在政府采购之中的,那为什么又被分离出去了?当然有历史原因,但是部门之间的权力割据也是重要因素。这样的割据如果继续下去,《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还比较容易分辨,即《招标投标法》是《政府采购法》的一个招标程序,但在这两部法律之下的细则就会发生冲突,细则中可能会有很多不一致的规定,这就会造成实践的混乱。也不利于监管。
  
  因此,《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要两法合一,两法分治的局面不适合再延续下去。《招标投标法》作为程序性法律,本身的制定出台就是一个特殊的情况,这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再延续下去。
  
  赵勇:政府采购制度将成主流
  
  同为公共采购法律,《招标投标法》关注的重点是招投标程序,没有触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因而也是各部门容易接受的改革。而《政府采购法》中“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都体现出采购权归属转移的含义,会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因而推行难度较大。
  
  但从长远来看,包含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强调社会公正的《政府采购法》将逐渐成为主流,这是大势所趋。
  
  徐焕东:迈向完整、全面的大采购
  
  未来十年,我国的政府采购要向纵深发展,要向完整、全面、大采购的方向前进。要去掉目前的狭隘的部门割据的思路,替纳税人负责,为国家利益着想,这是必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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