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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草案:保障人权入法是最大亮点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3-09 12:45:00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实施33年的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本报梳理出草案11大亮点,进行解读。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王丽娜

  □亮点1

  保障人权入法是最大亮点

  草案刑诉法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刑诉法专家陈光中教授说,“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第二条是本次修改最大的一个亮点,值得肯定。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迟夙生说,今后在实践中,如遇到一些可能意想不到的、前瞻性的问题,就可以拿出这条来解释。

  陈光中认为,应把“尊重与保障人权”载入第一条“立法宗旨”中。解读目前的立法宗旨会发现,这是以惩罚犯罪为主线,忽略了刑诉法人权保障的重要功能,建议将此立法宗旨中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修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表明刑诉法要保护一切人的权利,这才更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亮点2

  审慎刑事和解防“花钱买刑”

  草案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解读

  陈光中认为,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是一大亮点。和解方式涉及到经济赔偿但不限于经济赔偿,对保障被害人权益非常有意义,这并不是简单的“花钱买刑”。首先,和解范围有严格限制。重罪案件不能适用和解程序;其次,和解后大部分会从宽处理,但碰到某种情况,司法机关考虑到如从宽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好,也可不从宽处理。

  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刑”。陈光中认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很窄,须出于双方自愿。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更好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亮点3

  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

  草案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附条件不起诉。

  >>解读

  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未成年人心理生理都正在发育中,其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另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走向社会、回归社会。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常因犯罪丧失上学和就业的机会,一失足成千古恨。

  证据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现行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上的部分缺失,导致现实中类似佘祥林、赵作海案的发生。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的行为,刑诉法有必要在法律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

  □亮点4

  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司法实践中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情形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近十年以来,国内新闻媒体报道了诸如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等冤假错案。这些案件无不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无不与刑讯逼供有关。

  只有明确通过刑讯逼供等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才能成为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杀手锏。按照草案规定,非法搜集的言词证据予以绝对排除。但是,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之规定,由于表述很抽象,实践中有关部门可能会从严格意义上进行解释,从而使得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沦为“非法实物证据不排除规则”。

  >>解读

  陈光中说,从公众的需求层面来看,既希望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又希望他们保证办案质量,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追究。从国家层面来看,立法者与司法者同样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加强对侦查讯问的监督制约就成为重点。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经过试点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规定下来。

  陈光中说,增加该条旨在保障侦查讯问的合法性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需完善相关的制度,防止“打时不录、录时不打”情况的发生,使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录音录像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

  >>解读

  陈光中认为这样规定“看起来有点滑稽”。他说,我们通常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说在法律上有这个义务,不如实回答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实际上可能会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说,这个规定和犯罪嫌疑人应该如何回答没有矛盾。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我们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的话,你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如实回答,就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亮点7

  逮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

  草案规定: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

  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解读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先行规定“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他还说,他看到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不准确。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陈光中说,除了拘留以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的,任何案件都必须24小时内通知家属,立法部门下这么大的决心很不容易,估计立法部门同相关部门据理力争过。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往往发生在看守所外,为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保障被拘留人人身安全,对被拘留人要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从法律上限制办案机关直接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一旦妨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家属。

  >>解读二

  陈光中说,逮捕的原因和指定监视的居所或羁押处所,这个问题家属都很关心,但修正案删去通知原因和处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活动不通知家属“原因和羁押处所”可以理解,但特殊案件不能代替大量的普通案件。他说,除少数案件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外,大多数案件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可以会见。如果羁押或指定监视居住的处所都不通知,律师不知道去哪里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原因”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家属及时了解罪名,有利于聘请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亮点8

  证人是否出庭法院裁量

  草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解读

  陈光中说,目前,证人出庭率低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痼疾,必须加以解决。他说,草案一稿增加第187条,“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见,按照这条规定,证人在两种情况下必须出庭。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本条中的“或者”二字被删去。这意味着,即使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也得由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法院在证人出庭这个问题上裁量权太大了。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但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破解这个难题。草案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并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将会扩大适用范围

  □亮点9

  草案 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比如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嫌疑人”等。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这是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称,将法律援助的条件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同时把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由现行的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这一方面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特点和可能判处的刑罚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与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相接轨。另外,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还可以改变辩护率过低的问题。

  律师申请会见两日内需安排

  □亮点10

  草案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解读

  王兆国说,关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刑诉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

  □亮点11

  处侦查阶段嫌疑人可请律师

  草案 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解读

  陈光中说,现行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草案删除了这条规定,这意味着,公诉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律师。另外,辩护人的责任发生变化,明确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同时强调了辩护人不仅要进行实体辩护,也要进行程序辩护。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说,律师的身份就是辩护人,现行规定把律师作用定位在法律咨询,这不是法律本来的面目。他曾到某地做过一个调研,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最难,当地律师参与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的比例是1:3:6。

  此外,还有些法学专家认为出于程序正义、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考虑,应当将在诉讼当中不追究律师的伪证罪吸纳进草案。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当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任何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伪证都需要进行追究。但是,针对律师们的担忧,这次修改专门对此做了特别的规定,目的是要保障律师能够很好地履行职责。如果律师出现了此种情形,那么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他进行侦查,以此来保障律师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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