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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抓预算起好头 严履约收好尾

作者:黎娴 通讯员 黄健 发布于:2012-09-24 08: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依法采购,规范操作,制度先行"是武汉市公安局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理念。2012年以来,武汉市公安局陆续出台和下发了《关于启用武汉市公安局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专用章的通知》、《关于启用武汉市公安局政府采购平台的通知》、《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市局政府采购工作"六不准"》等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经办人员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坚持预算管理 做好履约验收

  预算管理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源头,履约验收是确保采购结果的最后关口。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武汉市公安局在今年6月28日下发了《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两头"收口"抓规范。

  在预算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直属单位必须根据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当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化调整时,各直属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权限和调整程序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后由市局装备财务处预算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局审批后方能实施。《通知》还规定,各预算单位组织执行政府采购活动前,要依照武汉市财政局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规定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一环。为了提高采购单位对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视程度,明确履约验收环节责任人员的职责,《通知》明确,"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依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逐项进行核对,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一般通用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当由采购单位的纪检(审计)、财务、装备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通知》还对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严格程序办理资金结算初审、严格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前审核、严格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等方面做了规范。

  启用合同备案章 审核无误后加盖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通知》(以下简称《台账通知》)和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系统合同备案的要求,武汉市公安局自今年1月1日起启用了"武汉市公安局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专用章",并专门下发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据了解,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专用章由武汉市公安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管理,印章保管人不得私下自用、外借,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交给他人保管和使用。通过市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在签订合同后,采购单位应将合同送市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市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对合同审核后,加盖"武汉市公安局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专用章"归档保存。

  《台账通知》要求,采购单位报送合同备案,应提交相关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供应商报告,项目前期立项报告、经费报告、招标文件,采购单位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的合同原件等文件资料备查。"重大合同还需提供市局法制部门出具的合同审核法律意见。"武汉市公安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补充强调,"合同备案审查人员核实以上资料内容与合同规定一致后,方可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明确行为准则 防范采购风险

  风险是市场经济的天然产物,政府采购作为一种购买行为,且因为政府行为和公共权力的介入,除了贱卖或贵买的风险,还包含了监管风险、操作执行风险、道德风险等多种不确定的因素,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能够恪守本职,坚持原则,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武汉市公安局结合装备财务工作的特点,分析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风险点,出台了《市局政府采购工作"六不准"》,列明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六种禁止性行为:不准擅自改变采购项目的招标方式,提高采购标准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不准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与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不准单独实施采购活动,重大项目实行双岗制,项目责任人、分管主任(主任)对项目负责;不准在非工作场所单独与供应商或利益单位接触,不得向采购当事人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泄露应该保守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提供不该提供的情况,发表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的言论和意见;不准在采购活动中收取任何报酬、好处费或回扣,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等贿赂。

  "这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行为。" 武汉市公安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认为,市局领导提出的"六不准"要求同时也是对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提醒和保护。

  武汉市公安局将坚持预算管理和严格采购资金支付作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制度保障,将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专用章作为提高采购单位监督力度的有效手段,将规范政府采购人员的工作行为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降低采购风险的防范措施,这为该局规范采购行为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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