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2-19 09:12:00 来源:扬州日报
(记者 吴生锋) 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有所养”是我市新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之一。日前,市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为让敬老院的老人尤其是农村五保老人吃好、穿好,《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确定、提高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
敬老院院长核定事业编制
根据《意见》,各县(市、区)可核定一名事业编制专项用于乡镇(街道)敬老院院长职位。乡镇(街道)敬老院院长应专门从事敬老院管理工作,不得由其他单位人员担任或兼任。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按照与集中供养对象1:10的数量比例配备,并随集中供养人员的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
《意见》明确,各地要切实抓好乡镇(街办)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规范落实,其工资待遇标准应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由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列入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预算。
对于新招录的敬老院服务人员要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为让敬老院的老人尤其是农村五保老人吃好、穿好,《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确定、提高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
敬老院院长核定事业编制
根据《意见》,各县(市、区)可核定一名事业编制专项用于乡镇(街道)敬老院院长职位。乡镇(街道)敬老院院长应专门从事敬老院管理工作,不得由其他单位人员担任或兼任。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按照与集中供养对象1:10的数量比例配备,并随集中供养人员的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
《意见》明确,各地要切实抓好乡镇(街办)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规范落实,其工资待遇标准应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由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列入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预算。
对于新招录的敬老院服务人员要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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