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北京17项公务支出强制刷“卡”结算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2-19 09:35:00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18日电 (记者 王明浩)从明年起,北京市级预算单位将全面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在内的17项费用,必须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最大限度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力图强化对公务支出的源头防控,推进廉政管理。
12月17日,北京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发布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列进去17个项目,具体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交通费用。
按照要求,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公务卡携带方便,使用便捷,所有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交易凭证和发票,据此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到期还款时,由单位财务部门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发卡银行,解决了单位大量提取和不规范使用现金等突出问题,提高了财政支出的透明程度。近年来,北京公务卡制度覆盖面不断推进,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适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
“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财政部门规定,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重点明确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与此同时,各预算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现金提取;要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量,原则上保留不超过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对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稿酬、翻译费、评审费等,应优先选择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方式支付,减少现金支付行为。
此次发布的通知强调,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将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现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链接--少数特殊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12月17日,北京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发布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列进去17个项目,具体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交通费用。
按照要求,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公务卡携带方便,使用便捷,所有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交易凭证和发票,据此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到期还款时,由单位财务部门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发卡银行,解决了单位大量提取和不规范使用现金等突出问题,提高了财政支出的透明程度。近年来,北京公务卡制度覆盖面不断推进,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适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
“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财政部门规定,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重点明确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与此同时,各预算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现金提取;要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量,原则上保留不超过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对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稿酬、翻译费、评审费等,应优先选择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方式支付,减少现金支付行为。
此次发布的通知强调,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将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现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链接--少数特殊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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