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五期)圆满举办

作者:鲁 欣 发布于:2012-09-28 09:5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详解政策法规 分享经典案例

  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五期)侧记

全国<a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五期)现场 src="http://www.caigou2003.com/attachments/2012/09/26757_2012092809541917Z5x.jpg">

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五期)现场。(摄影/ 宋绍彩)

  9月15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和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五期)在云南丽江隆重开班。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在开班仪式上致辞。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为研修班学员授课。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副总编辑张松伟主持开班仪式和整个研修班。

  来自河南、重庆、辽宁、宁夏、四川、福建、湖北等地的170余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参加了此次研修班。

  培训人数逾三千 学员遍布全国

  "研修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政策水平和理论高度、提升业务能力、分享实践经验,了解同行、广交朋友。"刘亚利介绍说,作为与《政府采购法》相伴而生的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一直致力于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为了适应全国同行业务交流和专业水平提升的需求,发挥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的作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自2005年首开第一期研修班,迄今已成功举办14期,累计培训人数超过3000人,学员遍布全国,为各地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一项改革催生一份媒体,一份媒体服务一项改革。作为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一直秉承"记录历史、亲历历史、推动历史"的新闻使命观,坚持"第一时间、第一地点、第一声音"的理念,做政府采购行业的记录者、见证者和参与者。

  刘亚利表示,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一直努力为政府采购从业者搭建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研修班紧扣当前热点难点,精心设置课程,以法规与实务为特色,以案例为支撑,希望学员不虚此行,满载政府采购业务知识以及对政府采购工作更深的思考而归。

  剖析经典案例 启发理性思考

  一直以来,"以案说法"就是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的特色之一,本次研修班继续保持了这一特色。"概念之争:生产厂家和制造厂商是否同属于一个概念"、"标书内容粘贴错误该如何处理"、"多加一句话引来麻烦"、"允许迟到供应商投标引发麻烦"、"一波三折的幼儿玩具风波"……吴小明通过对亲身经历或熟悉的30多个真实案例的分析和点评,详细阐述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产生的原因,与学员分享了案例启发,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依法采购,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注意方法,做好服务。

  吴小明表示,政府采购必须依法,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是法定的,每一步设计都是科学的,一旦改变,将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难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都要规范操作,如招标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现场组织,质疑投诉的受理、审查、调查、答复或处理、送达等,均应严格按照程序。此外,解决问题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注意方法,借助外力妥善处理。

  记者在研修班现场看到,许多学员在讲义的空白处记下了密密麻麻的笔记,还不时相互交流、讨论老师刚刚讲到的问题。当吴小明的授课内容结束后,部分学员立即走到讲台前,有的想拷贝老师的课件,有的则是事先准备了问题要向老师请教。

  "吴处长讲的案例非常经典,都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会遇到的问题,贴近实际,启发了我们的思维,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很有指导意义,真希望有机会继续听她讲课。"一位来自重庆的学员如是说。

  详解政策法规 梳理重点难点

  紧扣当前热点难点,通过对法规的解读来把握政策走向,是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的另一大特色。

  在本次研修班上,王周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为主题,向学员介绍了GPA的相关知识以及我国加入GPA谈判进程,并解读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既开拓了大家的国际化视野,也丰富了学员的知识储备。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85条,对《招标投标法》作了较为完整的细化与补充。

  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该条例,以及其颁布实施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将产生什么影响呢?

  在授课过程中,王周欢给学员详细解读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范围的界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作用与性质、邀请招标的法定情形、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投标人资格预审制度、编制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等。

  同时,王周欢从财政性资金界定、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定义、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等方面,分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重点和难点,让研修班学员受益匪浅。另外,王周欢还介绍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的差异等内容。

  "我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时间不是很长,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一些条款的认识还不清晰。通过本次研修班的系统学习,我对政府采购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为今后从容地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期待下次还有机会参加这样的培训。"一位来自吉林的学员表示。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