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制定出台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1-03 09:04:00 来源:湖南日报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数量有所上升,由此引发的“医闹”更是直接损害了医患关系。12月28日,省政府召开《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会上消息称,湖南省已制定出台《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
在医患双方协商难以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湖南省将人民调解作为重要渠道之一。《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所需工作经费、工作补贴、调解工作场所和设施由所在地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医患双方还可以采取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在其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设立咨询投诉接待场所,配备咨询投诉接待人员,按照“首问负责制”接受和处理咨询、投诉。
鼓励医院投保医疗责任险 不得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分散医疗机构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又一重要举措。《办法》鼓励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指导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赔付。
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将保险费用转嫁患者,《办法》规定医疗保险费用计入医院运行成本中,医疗机构不得因投保责任险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制
根据《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共同封存或者启封病历资料和有关现场、实物。封存的资料、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损毁、抛弃。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资料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可以按标准收取工本费。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办法》还明确,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发生“医闹” 公安机关依法出警
针对医疗纠纷中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或有关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患方严禁以下4类行为:抢夺、盗窃、损毁病历资料、档案,哄抢、损毁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阻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或生活;在医疗机构拉横幅、张贴标语或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堵门、占据通道、泼洒污秽物、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抢夺尸体、违规停尸;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若发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出警,开展教育疏导,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
在医患双方协商难以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湖南省将人民调解作为重要渠道之一。《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所需工作经费、工作补贴、调解工作场所和设施由所在地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医患双方还可以采取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在其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设立咨询投诉接待场所,配备咨询投诉接待人员,按照“首问负责制”接受和处理咨询、投诉。
鼓励医院投保医疗责任险 不得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分散医疗机构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又一重要举措。《办法》鼓励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指导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赔付。
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将保险费用转嫁患者,《办法》规定医疗保险费用计入医院运行成本中,医疗机构不得因投保责任险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制
根据《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共同封存或者启封病历资料和有关现场、实物。封存的资料、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损毁、抛弃。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资料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可以按标准收取工本费。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办法》还明确,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发生“医闹” 公安机关依法出警
针对医疗纠纷中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或有关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患方严禁以下4类行为:抢夺、盗窃、损毁病历资料、档案,哄抢、损毁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阻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或生活;在医疗机构拉横幅、张贴标语或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堵门、占据通道、泼洒污秽物、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抢夺尸体、违规停尸;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若发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出警,开展教育疏导,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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