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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府采购发展趋势:范围扩大、方式创新

作者:赵军 谢佳沥 发布于:2012-08-02 09:26:00 来源:浙江日报

  从2002年6月29日正式颁布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走过十年历程。
  
  相比2002年1009亿元的规模,十年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增长了十倍,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探索并未停止。
  
  
  制度将不断完善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从此,我国政府采购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
  
  十年的实践表明,《政府采购法》确立的政府采购管理基本制度,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不仅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而且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反腐倡廉,以及推动实现国家经济社会目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日前表示:“政府采购法颁布10年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在更高层次、更大领域得到了重视。”
  
  但是专家认为,虽然《政府采购法》十年来推动了财政支出改革,但在实施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例如政府采购只讲程序合法、内容合规、形式规范等,政府采购的一些导向功能还未有效发挥。
  
  多位业内专家提出,我国应适时对政府采购法进行全面修订。其中加快推动酝酿多时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显得尤为迫切。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认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还不够完整,要避免成为规范少量货物与服务采购的“小法”,这需要特别加以重视。
  
  该支持的还是要支持
  
  以往在进行政府采购时,中国每欲扶持国内企业,就会遭到质疑。实际上,政府采购支持国货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许多国家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012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特别强调,原则上国内产业已经成熟的产品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这是财政部再次发文强调这一采购常识,其加大支持国货力度的用意十分明显。
  
  在自主品牌得到持续政策支持的同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框架也已基本形成。
  
  王保安提出,要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坚决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垄断,防范和制止阻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行为。
  
  以浙江省为例,2012年5月,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提出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级采购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的“在线询价”模块实施询价采购,但原则上仅限于中小企业参与报价。各地也应当结合实际设定“定向”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标准,适当简化采购程序,方便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浙江省还将强化推进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对中小企业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改进企业服务等工作。
  
  范围扩大、方式创新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存在着管理范围较窄、规模较小等特点。”上海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章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范围非常宽泛,采购规模一般占GDP的15%-20%。2011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仅占当年GDP的2.4%。不少购买性资金仍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限制了政府采购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徐焕东表示,稳步推进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仍是今后应努力的方向。以服务类采购为例,大量的公共服务(如市政服务、社区服务、专业性咨询与援助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都可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采购也衍生出新的采购方式。
  
  例如杭州、南京等地正在探索的新型政府采购模式,将原来采购单位与供应商“面对面”洽谈采购价格的形式变为采购单位与多个供应商通过“背靠背”网上竞价的方式。因其操作流程与“淘宝”等网购近似,被媒体称为“淘宝式”政府采购模式。
  
  在该模式中,政府严格推行供货商诚信评价制度。采购活动结束,采购单位、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对成交供货商的供货价格、供货时效、商品质量、售后服务满意度进行打分,系统自动将评价结果转换成“诚信指数”,并形成供应商的诚信考核记录。
  
  “淘宝式”政府采购的好处,就是以批量规模优势吸引更多供应商加入竞争行列,从而降低成交价格,使有限的政府采购成本,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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