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采购进口产品须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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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班现场
"近期,青海省进口产品采购项目较多,有些项目尽管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或已经过专家论证,但事后仍有一些供应商反映,部分项目的需求,国内产品就完全能够满足。"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青海省采购处")处长蔺华藏坦言,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核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举措,可以很大程度上规范政府部门进口产品采购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海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工作,青海省采购处下发《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别指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在审批前需要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方能进行后续操作。这是青海省采购处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做出的新规定。
进口产口采购须公示5个工作日
进行网上公示是《通知》不同于2007年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省份有关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地方。蔺华藏表示,青海省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本来就不多,相对而言对产品情况掌握得也少,监管部门主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项目审批。但他们也担心自身对项目需求把握不准,作出错误的判断,而公示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一同监督。
《通知》规定,青海省内财政部门在收到采购单位报送的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对公示期满且潜在供应商有异议的进口产品采购申请,采购单位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并重新提交申请。
"只有潜在供应商对进口产品采购申请的公示内容没有异议,财政部门才能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采购单位再凭审核意见办理后续手续。否则,采购单位不能进行后续操作。"蔺华藏补充说,财政部门在审核前将进口产品的相关情况事先拿到网上"晒一晒",借助潜在供应商的监督,就好似多了一道"保险",能够减少问题的发生,还能提高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度,可谓"一箭双雕"。
采购人代表不能参与专家论证
为证实某产品确实需要进口,在我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青海省采购处要求采购单位应出示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在专家论证环节,青海省采购处要求,进口产品专家论证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出具论证意见的专家组必须由五人以上(须单数)非采购单位但熟悉该产品的专家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采购单位代表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同时,为确保专家切实了解产品情况,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不从青海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界定集成项目进口部件审核条件
对于如何规范集成项目中部分设备拟采购进口产品的程序问题,青海省采购处在《通知》中也予以了明确。
《通知》规定,采购单位采购的进口设备为该集成项目的核心部分,或进口设备的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占集成项目总金额50%以上的,该部分设备应履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手续。
为了便于理解,蔺华藏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他说采购单位需要采购一辆汽车,而汽车的轮胎或某个小部件是进口的,其余主体都是国产的,那这辆车毫无疑问应视为国产,采购前无须履行相关程序。
蔺华藏欣慰地说,自实行公示制度以来,进口产品项目的数量相比以前减少了许多,采购单位在报批前更加认真自核项目是否需要采购进口产品,降低了采购进口产品出现问题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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