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系列报道之一:汇聚智慧填补制度空白
原标题:酝酿多年 汇聚智慧填补制度空白
编者按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业界反应非常积极,纷纷就此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采购信息报》分别在10月24日、26日4版刊登相关文章,并于11月9日在2、3版刊发该征求意见稿全文。
应读者要求,本报今起将组织系列报道,介绍征求意见稿出台的相关情况,以及各地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前形成的相关规范性制度,敬请关注。
10月17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举预示着业界期盼多年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范即将正式出台,对政府采购业界而言,这毫无疑问是一件振奋人心的大事。
那么,《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政府采购业界尤其是省级监管部门,他们关注的重点什么?对即将正式出台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他们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另外,《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政府采购工作会产生哪些影响?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额虽然不大,但对政府采购的影响却不小,财政部要求对此加强管理,对政府采购事业会有哪些促进作用?
带着这些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部分省级监管部门负责人、业界理论专家和采购单位相关人士,从不同层面展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
科学决策 集中全国智慧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不是凭空想象,而是凝聚了众多政府采购从业者智慧与心血、科学决策的结晶,更是总结十多年来政府采购实践而获得的"真知"。
一直以来,财政部都非常重视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在印发的《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财政部将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列入今年制度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在2011年5月召开的全国GPA谈判应对工作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便开始征求各地财政部门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此后又多次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群策群力,汇集各方智慧,广泛征求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各省也都纷纷召开研讨会,将各自的想法与建议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认为,公开征求意见有利于更好地集中各方智慧,科学制定这一管理办法,同时也体现了财政部在政府采购监管方面科学、慎重决策的施政策略。
参与《征求意见稿》拟定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介绍说,在多次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财政部才推出了《征求意见稿》。
记者还了解到,河南、湖南、宁波等省市上报给财政部的建议书,最少的有三四页纸,多则十几页纸,洋洋洒洒数万字,真实表现了政府采购从业者对这项事业的热爱和投入。
力求规范 填补制度空白
"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酝酿、筹备了几年,现在财政部就此开始征求意见,让我们看到了正式出台的曙光。我期待这一办法早日实施,并通过实践对其进行检验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评审处处长高志刚表示。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律师张雷锋认为,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非常有必要,而且应该及早制定,甚至应该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一起出台,因为财政部令第18号解决了招标采购的程序问题,而非招标采购的程序则一直缺乏制度依据,在实践中经常参照招标采购的程序,但这样做并没有法律依据。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出台,必然会更加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将解决很多实际问题。
"对于小批量、金额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是依靠非招标采购方式来实施采购,但由于一直缺乏全国统一的规范和指导依据,目前各地关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办法虽是遍地开花,却各不相同,各自为政。财政部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有利于统一标准,统一工作流程。"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表示。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蔺华藏表示,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该省非招标采购份额占采购总规模的30%以上,很多项目都因为预算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让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核、审批有了法律依据,操作起来也更加规范。
据蔺华藏介绍,在实际操作中,不少采购单位都存在一种错误认识,以为只有公开招标的项目才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项目就不属于政府采购,不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事。此次财政部印发《征求意见稿》,强化了采购单位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也必须按程序办事的意识,增强了采购单位主管领导对政府采购的正确认识,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张雷锋表示,《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程序和时间节点的规定比较明确,也具有相当强的可操作性,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效率。
主动提建议 期望操作性更强
填补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制度空白,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开透明,是业界对《征求意见稿》出台形成的共识。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无论是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还是政府采购理论专家和学者,他们都十分重视该办法的意见征求工作,积极提出自己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建议,期盼管理办法更具操作性。
"法律应具有前瞻性,现在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法律规章对此应该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以规范代理机构组织、供应商参与这类采购活动。"某业内人士认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不应拘泥于《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字眼,而要发扬其充分竞争、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法律精神。只要符合上述法律精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即使对某些具体条文略作修改,也是可以为之的。
张雷锋提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是,先组建谈判小组和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在谈判开始前提交响应文件;然后,由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值得注意的是,谈判小组事先就知道了采购项目和谈判文件,不排除个别谈判小组成员会将相关情况泄露给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从而影响谈判的公平、公正。
"当然,这个程序是《政府采购法》制定的,该管理办法不太好突破。但既然按照这样的程序操作可能会影响公平,我个人建议出台正式的管理办法时应该加以完善。"张雷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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