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我们起草了《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12年11月30日前反馈。
来信请寄:杭州市文一路80号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联系人:陈军训、张旭东,联系电话:0571-88267122、87057615,传真:0571-87056984.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2012年11月22日
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包括提交、接收响应文件,下同)、评标(包括谈判、询价及确定成交供应商,下同)现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有据、责任明确、有错必纠、应对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部门)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对政府采购评审现场进行监督。
委托代理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派员出席评审现场,对本单位派遣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限额标准)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开始前一个工作日通知财政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可以视情决定是否参加现场监督。
采购金额较大,其中省本级指单项采购预算500万以上,各市、县(市、区)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条(监督方式) 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采用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人员在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直接参与现场监督的方式;间接监督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对政府采购评审现场进行监督的方式。
第七条(组织责任)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的管理工作。如无监督部门直接参与现场监督,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指定项目经办人、现场记录人以外的工作人员,专门担任现场监督工作。
第二章 评审现场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准备工作1)投标(包括采购响应,下同)截止日之前,采购组织机构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依法组建评审小组;
(二)制定开标、评标工作方案,落实开标、评标所需工作场地、办公设施,明确主持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等;
(三)对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监督邀请书》(附件1),通知有关监督部门;
(四)准备开标、评审所需文件资料,包括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开标、评审所需相关表格和工作底稿、与会人员《签到表》(附件2);
(五)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做好供应商网上登记注册相关信息的审核审查,并完成供应商资格预审;
(六)做好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校核并登记入账;
(七)其他需要事先做好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准备工作2)投标截止日当天,在开标之前,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作人员达到会场并检查会场布置情况,并开启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包括评审现场);
(二)组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以及供应商签到;
(三)收受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登记;
(四)核查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五)工作人员或公证人员验证供应商代表出示的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
(六)工作人员向主持人报告供应商、评审小组、监督等相关人员出席情况;
(七)其他应当做好的相关工作。
除非采购文件无效条款中明确列明,不得以供应商不参加开标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为默认采购结果。
第十一条(开标工作) 开标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照顺序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和有关事项,告知应当回避的情形,提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请供应商签署《声明书》,对有无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予以确认;
(四)供应商代表或公证人员检查采购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五)按各投标人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打开资信/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外包装,清点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送评标室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还投标人;
(六)资信/商务、技术评标期间,供应商可以退场离开,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安排继续留在现场的供应商休息等候;
(七)资信/商务、技术评分结束后,由主持人公布无效投标的投标人名单、投标无效的原因及其他有效投标的评分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开标,唱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报价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内容(投标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者服务项目名称),以及采购组织机构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
(九)记录人做开标记录(附件4), 开标记录应由供应商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如发现与采购响应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默许同意。主持人应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异议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提交评审小组评审确认;
(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第十二条(组织评标)评标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工作人员组织评审专家在《签到表》上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公布响应供应商名单,告知应当回避情形;
(三)组织评审专家及采购单位代表签订《政府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廉洁承诺书》(附件5),明确评审纪律及要求;
(四)组织关闭评审小组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并集中保管;
(五)向评审小组书面陈述评审所需要关注的相关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单位关心的重点事项、评审应予注意的内容,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采购响应供应商;
(六)组织推荐评审小组组长。
(七)工作人员对评审小组的评价或打分结果进行复核和汇总,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应当提示评审小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评审小组应当按下列程序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一)评审小组组长召集评审成员阅读采购文件,统一评审口径,布置具体评审办法。
(二)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对采购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三)澄清有关问题。评审小组对采购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清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审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文件作为评审的依据,并作为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归档保存。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评审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完善采购文件的相关内容,并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当场或另行告知谈判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当场或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完善采购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并以谈判记录或采购响应补充文件的形式书面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四)比较和评价。评审小组成员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资格预审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给予评价或打分。
(五)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对拟推荐的第一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资格后审,提出资格后审意见。
(六)评审小组撰写评审报告(附件6)。
第十四条(专家替换) 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机构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审小组成员。但由于评审专家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另行抽取并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专家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采购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封存可以采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双锁关闭并加贴封条的方法。采购组织机构应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小组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评审小组禁止行为) 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私下接触供应商;
(二)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向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机构征询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
(五)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
(六)向外透露采购相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推荐情况;
(七)协商评分;
(八)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评审争议处理)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专家评价)评审结束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八条(录影录像)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保留六十天以上。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现场录音录像资料应作为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归档保存,其保管和销毁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应对及时) 对评审现场发生的突发事件,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依法迅速作出应对处理,尽量保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事后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对部分应在开标前办理但因故未能办理的事项,如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经监督人员请示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继续开展评审活动,相关手续事后补办。
第三章 评审现场的监督
第二十条(总体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小组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和其他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督人员条件) 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督工作,参加现场监督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掌握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三)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
(四)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五)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现场人员组成)在项目开、评标过程中,除下列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现场:
(一)采购单位派出的监督人员;
(二)评审小组成员;
(三)采购组织机构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供应商代表(除非获得采购组织机构主持人允许,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五)受邀的公证人员;
(六)财政、监察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
(七)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统一佩戴) 现场全体成员必须着装整洁并统一佩戴工作牌。工作牌分为:供应商、工作人员、评审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四类。
第二十四条(现场纪律) 评审现场全体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评审现场的安静,禁止在评审现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二)自觉关闭随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向现场监督人员或主持人报告后,在现场其他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联系;
(三)对采购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四)不得影响、诱导、左右评审专家正常的评审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供应商有任何诱导或者倾向性的行为;
(六) 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如果需要暂时离开现场,必须经监督人员同意。
第二十五条(现场监督内容)监督人员主要针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
(一)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评审小组组成是否合法;
(三)监控是否开启,通讯工具是否关闭或统一保管,有无违规使用情况;
(四)是否宣布开、评标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并组织签署相关书面声明和承诺;
(五)开、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采购文件的规定;
(六)评审小组成员有无影响独立公正履职的行为,现场其他人员是否存在诱导、左右评审活动的行为;
(七)工作人员有无对评价、打分结果进行复核、校队并按规定处理;
(八)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是否完整、真实地记述现场情况。
(九)中标(成交)结果是否超过采购预算,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监督意见) 监督人员在评审结束后应当填写监督意见表(附件7),对现场监督发现的情况予以记录。监督意见表应作为政府采购档案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评审小组违规)评审小组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现场监督人员应当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应当现场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在三年以内暂停评审资格直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违规)采购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至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在一年以内暂停“浙江政府采购网”账户,对从业人员取消“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违规)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监督人员应当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以勒令离开评审现场,并应当现场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按不良行为予以诚信扣分;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给予评审小组成员、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供应商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审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监督人员违规)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可以取消其监督资格;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监督工作;
(二)在监督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干涉评审活动和评审结果的;
(四)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评审工作有关情况的;
(五)以监督人员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
(六)在本规定监督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一条(监察处分) 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移送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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