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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须依托有效监督平台

作者:胡亮 发布于:2012-11-29 14:37: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民政部、财政部11月27日发布《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和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明确说明。
  
  《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针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非均衡状态日益扩大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照顾计划、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等。政府购买服务已经开始成为政府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探索方面的重要实践,这对政府逐步探索建立政府职能转变绩效评估机制,让公众享受到更加多元化、优质化的公共服务大有益处。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一种基本形式,政府可以把市场化运作的部门或功能外包出去,这是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形式。他说:“利用市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已经是发达国家成熟的政府运作思路,是全世界范围的大趋势。”
  
  今年6月,民政部首次组织了研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问题的全国性会议,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战略研讨会上表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创新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公共服务制度的重要手段。
  
  2009年发布的《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也从政府的角度界定了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无锡等地展开,并对相关政策制度和支持渠道作了许多有益探索。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领域也不断增多,参与的企业及社会团体数量同样逐年增长。与此同时,缺乏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选择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导向不清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财政资金管理衔接不畅等问题也已成为必须直面的问题。
  
  罗平飞强调,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一方面要研究把握“购买什么”的问题,确保有限的购买资源能够投入到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急需、最基本的社会工作服务中;另一方面要研究把握“怎么购买”的问题,积极探索适合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不同机构和具有重要推广意义的购买方式。
  
  另外,在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尤其是缺乏社会监督的情况下,公共服务购买很有可能带来部门利益的扩张,从而成为某些部门扩大势力、谋取私利的路径。
  
  《指导意见》要求,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要杜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腐败,就要从各个环节入手减少漏洞。”竹立家建议,政府应加强投资项目招标环节的透明度,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从而实现更充分的市场竞争。还要通过严格的社会组织资格审查制度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竞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加快构建严厉的惩处问责机制是减少腐败的关键,只有对违规、垄断、暗箱操作进行严厉的惩处问责,才能够真正起到警示作用。”竹立家提醒,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平台,争取形成各级人大监督和社会、媒体监督的两级监督机制。
  
  《指导意见》还要求,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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