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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系列评论: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筑根基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2-03 09:3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3年1月1日,对我国政府采购业界来说是一个喜庆的日子。十年前的这一天,我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法治化时代大幕开启。

  十年改革,成绩斐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牢筑根基:以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为核心、以管采分离为支撑的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政府采购行为日益规范,政策功能实现重大突破,监管方式不断创新,GPA谈判稳步推进,组织机构建设不断加强。

  改革之前,我国政府采购有行为无制度。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自行采购,庞大的政府采购资金在分散的采购活动中流于无形,毫无规模效益可言,巨大的资金浪费现象和潜藏的腐败风险既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侵蚀着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谈不上引导市场消费,更遑论调控宏观经济。

  十年改革,破旧立新。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走过了国外市场经济国家200年的发展历程。从完全分散到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采购模式;从完全无序到以公开招标为主、其他方式为辅、规范透明的采购方式;从主观随意到环环相扣的操作程序;从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到代表国家利益的集采机构介入,建立起"卖"、"采"、"用"内在制衡机制;从单纯追求省钱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体现环保节能等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正在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国家制度。

  有形的政府采购主体行为和丰富的市场竞争博弈,依赖的是无形制度的规范和引导。

  《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财政部制定了4个部长令,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作出了翔实细致的可操作性规定,成为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利器。

  十年来,以《政府采购法》为基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就品目和标准等基础管理规范、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等当事人管理、供应商权利救济、政策功能发挥、代理机构监管、进口产品管理、评审管理、采购组织形式的优化等方面制定了40多个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央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共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近10万个。我国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初步成形。

  机构有更替,人员会老去。对于一项事业来说,能保证其持久推进和长盛不衰的根本,就是依靠一个科学完善、具有持续自我更新能力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仍然有太多的事情要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仍未出台,《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关系仍待进一步理顺,加入GPA谈判仍在继续,包括军事采购和有关国有企业采购在内的采购对象仍未进入政府采购覆盖范围,符合公共管理要求和GPA规则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有待完全建立……

  十年磨砺,只为更美未来。站在十年的历史节点上,愿所有政府采购从业者再乘深化改革东风,高举依法采购大旗,用好市场竞争机制,戮力同心,共同谱写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更壮丽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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