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五项措施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2-06 08:45:00 来源:山西商报网
(记者 周利芳)12月3日,山西省财政厅公布,为促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省财政要求省直各部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及代理机构,采取五项措施进一步规范采购活动。
具体措施有:一是强化内部管理。要求各代理机构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二是规范文件编制。采购文件编制时,各代理机构要依法核实采购需求,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应载明具体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实质性响应条款、无效投标(响应)条款和法定废标条款,没有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三是加强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在指定媒体“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公告。招标公告、结果公告、采购更正事项等,必须按规定予以公告。四是严肃采购环境。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活动,评审活动应在封闭和电子监控的状态下进行。五是完善质疑处理。有关单位作为被质疑人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并以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实行质疑处理情况备案制度,各部门在作出质疑答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连同质疑书一并抄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供应商质疑活动进行恐吓劝阻、敷衍塞责或者拒不受理、拖延不决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具体措施有:一是强化内部管理。要求各代理机构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二是规范文件编制。采购文件编制时,各代理机构要依法核实采购需求,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应载明具体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实质性响应条款、无效投标(响应)条款和法定废标条款,没有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三是加强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在指定媒体“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公告。招标公告、结果公告、采购更正事项等,必须按规定予以公告。四是严肃采购环境。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活动,评审活动应在封闭和电子监控的状态下进行。五是完善质疑处理。有关单位作为被质疑人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并以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实行质疑处理情况备案制度,各部门在作出质疑答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连同质疑书一并抄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供应商质疑活动进行恐吓劝阻、敷衍塞责或者拒不受理、拖延不决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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