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采购中心召开2013年度第一次案例分析会
科学确定评审方法专题报道
结合案例组织辩论 探讨评标标准如何定
如何在招标文件中科学合理地设置评审方法,是所有招标采购单位都要面对的问题。在采购实践中,很多招标采购单位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由于评审方法制定得不科学、不合理,导致采购结果比较糟糕,有些招标采购单位还因此招致投诉。从目前的情况看,科学合理地制定评审方法,成了越来越多集中采购机构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
创新:通过辩论展开案例分析
3月11日,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召开2013年度第一次案例分析会,把科学合理地制定评审方法作为分析讨论的重点。为了让问题讨论得更加深入、透彻,该中心选取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并将全体业务人员分成两个小组,以辩论赛的形式对案例中反映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对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方法进行深入研究,收到了良好效果。
据了解,在这次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方法主题讨论中,首先由该中心项目经办人员介绍案例基本情况,提出问题的焦点在哪里,然后由两组人员以正、反两方的身份进行辩论,最后总结出改进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蒋华中看来,这种全新的案例分析形式是对政府采购培训活动的一种尝试和有益探索,对提高招标文件编制水平、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组织活动、提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业务素质都很有意义。
辩论活动由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科科长许滢做记录,由该中心黄海主持。
案例回放:三家公司报价差别大
主持人: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例情况。2012年,我中心接受委托,组织了某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A、B、C三家公司参与投标,报价分别为107.75万元、350万元、574.03万元。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占30%,综合分占7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
综合分具体包括:投标人履约能力(12分)、投标技术方案响应(48分)、投标人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8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性得分(2分)。A、B、C三家公司的综合得分分别为20分、40分、50分。
A公司价格得分明显高于B公司和C公司。但在现场演示环节,A公司突然提出笔记本电脑出了问题,无法进行演示,并同意放弃演示环节得分。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技术方案响应(48分)中包括系统现场关键功能演示(22分)。这就意味着A公司在这一项上要比其他公司少得22分。最后,C公司以总得分最高成为中标候选人。(数据分析情况见表一。)
如果A公司将报价提高到350万元,那么B公司和C公司的价格分就相差比较大,中标单位也由C公司变成了B公司。(数据分析情况见表二。)
焦点一:如何界定成本价
主持人:本案例的第一个争论焦点是,A公司的报价比其他公司低很多,其报价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恶意低价竞争行为?
正方:根据报价情况无法判断A公司报出107.75万元的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对成本价作出明确界定。是否低于成本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范畴,在政府采购评审现场,我们无法对此作出判定,应该并且只能认定该报价是合理有效的。
反方:《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法律法规对成本价的概念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常理,货物的成本价都能在市场或者网上查询。一个项目的货物和服务内容构成在投标文件里都有明确的标注,因此价格也是相对公开的。就算是服务项目采购,提供的人工也可以根据人员工资核算出来,所以成本价是可以核算的。
焦点二:A公司投标是否有效
主持人:本案例的第二个争论焦点是,A公司主动放弃演示环节,该公司是否为合格投标人?
正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本案例的招标文件并没有规定演示环节是实质性要求,A公司放弃演示,虽然这一项得分为0,但仍可以成为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我中心无权宣布A公司的投标无效,并且应该按法律规定的评标程序继续组织评委评标。
反方:演示环节A公司没有参与,但演示分值占比较高,应该以此认定为A公司重大偏离。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如果有重大偏离事项,只要2/3的评审专家给出意见,便可以认定为无效投标。
焦点三:A公司是否虚假投标
主持人:本案例的第三个争论焦点是,A公司是否存在与C公司串标的行为?
正方:表二中的信息只是我们的假设,并没有真实依据,如果仅仅以此判定A公司为虚假投标或串标,从而废除其合格投标人身份,我中心有可能要承担法律风险。
反方:评委会应该知道A公司的报价不合常理,并且在评标环节A公司还主动放弃演示,这属于评标过程中出现了异常情况。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规定,评委会应该据此作出A公司可能与C公司串标的判断。最好的选择是宣布A公司投标无效或终止评标程序,如实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对策:四方面完善评审方法
针对上述案例,经过激烈辩论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内部达成了不少共识,并提出了以下四项对策。
一是修改法律法规关于价格评审的有关规定。
假设项目预算为580万元,以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最低报价为满分,设定价格得分公式。(数据分析情况见表三。)
可见,重新设计的价格分计算公式可以有效遏制恶意串通报出低价谋取高价中标的情况。
二是评分标准中设定投标报价合理性分值权重。
设置一定的投标报价合理性分值权重,当评委无法判定某超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并且认为这一报价明显不合理时,可以通过报价合理性分值来调控。同时,这样做能通过招标文件向供应商传递出不支持低价恶性竞争的信号,可以促使供应商合理报价。
三是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开始价格评审前进行符合性检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在符合性检查中,评委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除了常用的在招标文件中定义实质性要求为必须满足的实质性条件(斜体且有下划线)外,还会规定技术方案和服务方案打分低于一定分值者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视为无效投标。
本案例中投标技术方案响应为48分,投标人的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8分,共计56分,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低于34分(约60%)者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A公司放弃演示(丢掉22分),并且技术方案中多项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技术要求,综合分失分较多,可由评委会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其投标判定为无效。站在操作机构的角度,这样做可以规避相关风险。
四是采用性价比法评标。
本案例如果采用性价比法评标(数据分析情况见表四),中标的将是A公司,这就切断了投标人之间报价的关联性,杜绝了综合打分法中经常出现的投标人恶意串通报价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情况。
表一:A公司的原报价为107.75万元
单位 | 报价 | 价格分 | 综合分 | 总得分 |
A公司 | 107.75万元 | 30 | 20 | 47 |
B公司 | 350万元 | 9.2 | 40 | 49.2 |
C公司 | 574.03万元 | 5.6 | 50 | 55.6 |
结论:C公司价格分比B公司少3.6分,C公司得分最高。 |
表二:假设A公司的报价为350万元
单位 | 报价 | 价格分 | 综合分 | 总得分 |
A公司 | 350万元 | 30 | 20 | 47 |
B公司 | 350万元 | 30 | 40 | 70 |
C公司 | 574.03万元 | 18.2 | 50 | 68.2 |
结论:C公司价格分比B公司少11.8分,B公司得分最高。 |
表三:利用新公式计算价格分
单位 | 报价 | 原公式价格得分 | 新公式价格计算公式 | 价格分 |
A公司 | 107.75万元 | 30 | | 30 |
B公司 | 350万元 | 9.2 | 580-350 580-107.75 | 14.6 |
C公司 | 574.03万元 | 5.6 | 580-574.03 580-107.75 | 3.8 |
结论:运用新公式后,C公司价格分比B公司少10.8分,B公司得分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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