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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十大事件

作者:文字整理/ 王少玲 发布于:2012-12-24 08:4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十大事件 记录十年辉煌历程

  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评出《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十大事件

  政府采购法

  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02年6月29日,《政府采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转眼已过十年。

  十年来,在《政府采购法》的正确指引下,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32亿元;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政策功能实现重大突破,丰富了财政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了产业政策落实;监管与执行机构越发完善,"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信息公开越发透明。政府采购事业正沿着公开、公平、公正、阳光的道路阔步前行。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正式挂牌

  2010年12月,财政部国库司正式加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牌子,力促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入推进。

  时值我国加入GPA谈判的关键时期,在国库司加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牌子,对做好GPA谈判应对工作、加大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不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我国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也会产生积极影响。

  自2000年财政部内设机构调整成立国库司以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政策制定等一直是国库司的重要职能。国库司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处,承担政府采购监督与管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改革管理、指导地方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交流与合作等职责。2007年,我国提交加入GPA申请,正式启动GPA谈判工作,政府采购管理处同时分设为一处和二处,由二处负责加入GPA谈判事宜。

  财政部试点批量集中采购

  2011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正式启动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统计数据表明,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充分发挥了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价格下降幅度明显,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中标价均比市场价低10%,大大低于协议供货价格,得到了中央单位的认可。

  批量集中采购主要针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采购品目,是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向其主管部门上报采购需求,其主管部门及财政部归集采购需求后,交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一种采购形式。批量集中采购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是不断深化集中采购工作的方向。财政部正不断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并逐步向全国推广。全国各地也在逐步探索和试点批量集中采购,并且部分省市已取得较好成效。

  国务院要求加快建设

  全国统一电子化平台

  2012年3月26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在谈及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加快出台并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采购预算、招标投标、专家评审、供应商管理等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从国家层面倡导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

  财政部发布的2012年工作要点也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按照建立采购管理、电子交易、采购网站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积极推动中央管理交易系统和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财政部还专门成立了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建设工作组,选择部分省市试点,探寻电子化建设思路。由此可见,建设全国统一电子化平台是大势所趋。

  财政部发布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

  2012年5月22日,财政部印发重新修订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此前,财政部曾在2000年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财政部十多年之后修订并印发分类目录,对今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相比,修订后的分类目录品目范围更大更广,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按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划分为54个二级分类,各二级分类下的明细品目级次则主要依据目前政府采购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品目的定义和说明均采用了国内、国际相关标准,其中部分内容作了简化处理。

  针对此前目录内的品目不够细化的问题,参考了国内、国际相关标准后,修订后的目录品目更加细化并且有所扩大;管理更加严格,适用于分散采购的品目大幅度减少。这些变化必然会带来采购规模的进一步扩增,并将有力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还会对各省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公务用车配备新标准出台

  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双18"标准坚持了公开竞争的原则,其出台改变了用户的使用观念,即采购性价比高的产品,而不是采购豪华的进口产品,同时给予了自主品牌企业进军政府采购市场的空间和机遇,受到了自主品牌企业的广泛欢迎。

  财政部启动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

  2011年9月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暂定为期两年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以解决中小企业投标、履约保证金资金占压和贷款融资难的问题。

  2011年11月22~23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召开座谈会,宣传部署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此后,河南、江苏、浙江等地纷纷出台符合自身实际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财政部、工信部发布

  政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

  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政府采购日益被公众关注

  不断被误读

  2004年出现的政府采购第一案,重庆"床脆脆"事件……近年来,媒体对政府采购的报道日益增多。这一现象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政府采购的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正在不断提高;二是部分媒体喜欢捕风捉影,热衷于炒作一些未经证实的消息。

  但在政府采购经常被误读的同时,也不能否认偶尔确实会出现天价采购、超标准采购、奢侈采购的问题。如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让更多信任度高、刚性约束力强的实体参与全程监督,实现阳光采购,是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面前一道亟待破解的课题。

  比如,可以主动邀请包括纳税人等在内的更多主体参与政府采购监督,并尽可能地让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信任度较高、刚性约束力更强的部门参与。

  我国提交4份

  GPA谈判出价清单

  十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稳步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为了履行"入世"承诺,2007年年底,我国向WTO提交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申请书,随后启动加入谈判。2007年12月28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中国加入GPA申请书。当日,我国常驻WTO代表团将申请书和中国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递交给WTO秘书处。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

  加入GPA谈判,是继加入WTO后我国在对外经贸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谈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截至目前,我国已提交4份出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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