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周年:勇于创新 价格管控常抓不懈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是政府采购最基本的目标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就明确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作为立法五大宗旨之首提出。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
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采购部门从未放松对采购价格的管控,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节约采购成本,力争"用更少的钱办更多的事",十年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亿元,为大力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的要求,推动服务型机关、节约型政府以及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定配备标准 遏制"超标采购"
制定配备标准,其首要作用就是遏制超标准采购、豪华采购、随意采购等违规行为。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高度重视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多次对此作出指示、提出要求。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多次修订、印发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多次修订并出台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执行目录和操作细则。
201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严禁配备明显超过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做好厉行节约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则规定一般公务用车应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并将省部级和省副部级公务车配备标准分别调整至排气量2.5升以下、价格38万元和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8万元。
各地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江苏在2012年省市联动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严格执行"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配备新标准。
山西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由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只规定了一般公务用车在18万元以下的标准,对18万元以上的则没有明确。鉴于这种情况,对于18万元以下的车型分成三包,对于18万元以上的车型则沿用以往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时的分包标准,分成28万~38万元(含38万元)且排气量≤3.0升和18万~28万元(含28万元)且排气量≤2.5升两包。对于18万元以上的车型,最终入围品牌确定后的执行问题,按国家及山西省出台的公务用车相关政策执行。
财政部在2011年印发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中,明确规定了13类办公设备的购置费预算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与各集中采购机构研究、分析市场主流机型配置和中央单位的需求特点,按照"满足基本办公需要"和"市场成熟度高"的原则,将中央单位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统一成10款基本配置机型,既满足办公需求,又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特殊配置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有效杜绝了超标准采购、豪华采购等现象的发生。
发挥规模优势 降低采购成本
2009年4月,厦门开始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大宗货物集中采购,选择一些规格标准较统一、具有较强需求共性的货物,汇总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求后进行统一采购,变单位分散采购为统一集中采购,并通过扩大集中采购规模,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吸引更多厂家参与竞争,有效降低了采购成本和价格。
2009年年底,青岛实施了第一批大宗货物采购,归集该市纪委、教育局、口腔医院等5家单位和部门的通用办公设备采购需求,共采购台式计算机1337台、打印机25台,中标金额467.625万元,与采购预算550.67万元相比节约财政资金83.045万元,平均节支率为15.08%。
厦门和青岛的大宗货物集中采购发挥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对控制采购价格具有重要意义。
厦门目前纳入大宗货物集中采购的品目有33种,包括复印纸、笔、文件夹等一般办公用品,计算机、空调、打印机等标准化货物以及医疗设备、电梯等特殊货物。2012年,青岛市本级政府采购继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大宗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多种形式的有效补充。
2011年,财政部经过多年酝酿,正式启动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
批量集中采购执行以来,试点单位不断增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台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比协议供货价低10%~15%,比市场价低10%,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中标价比协议供货价低7%~8%,比市场价低10%。
在协议供货价格虚高问题为业界诟病的情况下,批量集中采购这一组织形式的出现为2011年的政府采购注入了活力。有业内人士甚至将批量集中采购比喻为"政府集中采购的春天"。其理由是批量集中采购能够通过汇总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数量,进而形成规模效应,提高政府采购的社会关注度,并且增强投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促使投标供应商给予更加优惠的折扣,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另外,批量集中采购还有利于减少部门之间的相互攀比,有利于资产重置,并且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此同时,因为有效降低了采购价格,在节约财政资金方面也收效明显。
引入充分竞争 控制采购价格
各级采购操作机构纷纷引入网上竞价,以遏制协议供货出现的价格虚高问题。采购操作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事先统一确定协议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采购人在采购此类商品时,只需通过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系统,从协议供货商及其入围品牌中根据自身要求自行选择进行采购。"网上竞价"在为采购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优化了价格机制。
一些地方又创造性地引入第三方价格监控机制,借助第三方机构的商品数据信息维护协议商品库,实现了最新市场价格的定期监控,建立了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联动机制。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将网上竞价和协议供货优势互补、互相嫁接,即"先竞价再协议供货",把网上竞价的价格优势、竞争优势"移植"和"嫁接"到协议供货中,实行"网上竞价验证价格基础上的协议供货制度",推行"协议竞价"采购。
协议竞价采购规律性地(每隔30天)针对每种协议供货入围产品的第一份采购合同,通过网上强制竞价产生新价格,系统自动对竞价的价格结果进行分析并与协议供货价格进行比较,凡竞价结果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的,竞价结果无效,仍执行协议供货;竞价结果低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的产品,则要求所有厂商相应地降低最高限价。对拒不调整最高限价的厂商,依据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在厂商降价之前,采购人有需求时继续实行竞价采购。
从2011年10月开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选择投影机、移动硬盘、分体空调、复印机、U盘、照相机等协议供货产品,开展了协议竞价试点工作。
从实践效果看,协议竞价将网上竞价作为大规模市场价格摸底的手段,与传统的协议供货有机结合,有效控制了采购价格。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于2012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协议竞价试点和机型替换有关工作的公告》,决定全面开展协议竞价试点。
积极创新 探索"毛利率控制法"
河南省安阳市自2011年年初对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协议供货实施"毛利率控制法",借助商业零售企业售价核算的办法,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计算依据是协议供货单位的增值税进货发票价和中标的综合毛利率:售价=进价÷(1-毛利率)。
毛利率大体控制在2%~8%,既遏制了价格虚高,又防止了恶性竞争,还满足了采购人的个性化选择,做到采购价格"随行就市",体现了政府采购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和制度设计的先进性。
在这种机制下,采购人在3家以上的供货商报价中选择最低报价。采购人对协议供货商所报产品的价格有疑义时,有权要求供货商提供该产品的增值税进货发票原件。协议供应商中标的综合毛利率为其供货时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有权就毛利率进行谈判,协议供货价应低于或等于该供货商的市场价格,保证协议供货成交价为协议供货商同一时期、同一配置、同一质量、同等数量的市场较低价位 。
"毛利率控制法"在省去繁琐的招标评标过程的同时,更摆脱了上游厂商对代理商投标的控制,让监管部门掌握了后期监管的主动权。
此外,《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则体现了政府采购对价格的管控。在"最低评标价法"的基础上,合肥市在工程类项目采购中实行"有效最低价法",即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先通过资格预审,对准备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出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经审查资格合格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活动。其中,监管部门还将对投标供应商的串标、围标行为进行严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最后确定有效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中标,确保"阳光操作"。"有效最低价法"充分压缩了人为操作的空间,使采购价格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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