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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区为招标采购确定新准则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1-04 09:37:00 来源:济宁日报
  (通讯员 陈志龙 孟海星 王立华)近日,市中区出台系列文件,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确立了新的“行为准则”。
  
  近期出台的《市中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试行)》更加突出“集体决策、纪委监督、层级审批、分级把关”的招标采购审批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标准、招标审批权限等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首次公开招标出现流标后,拟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情况作出了严格规定。《市中区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试行)》对财政性资金、采购类别、采购限额标准、审批权限以及网下询价、追加采购、协议供货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将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提高到3000元,同时部门年度自行采购总额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不得超过3万元,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不得超过10万元。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如申请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之前已有其他采购人采购成功,采购时间距其合同日期不超过1年,且价格变动幅度不大、采购金额不超过该合同金额10%的,应采购人要求,经区招监办项目联审会议研究,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跟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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