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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适房利润率不得超3%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4-26 09:27:00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怀宇)广州市辖10区虽已暂停受理经适房申购申请,但全市仍有部分已立项但未完工的经适房建设项目。昨日,广州市物价局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广州经适房利润率不得超过规定费用项目之和的3%,同时,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花都等4区市经适房价格当地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据介绍,广州市辖10区已于4月12日起,暂停受理经适房申购申请,但广州仍有部分已立项但未完工的经适房建设项目,该批经适房销售基准价仍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于物价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4〕178号)已于2012年到期,需制订新的价格管理规定才能对该部分经适房价格进行审核。
  
  本次通知明确,广州经适房的保障范围是广州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区域内,本级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情形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通知还首次规定了经适房前期价格监管程序,对于经适房在建设中发生的土地拆迁补偿等费用,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抄送价格主管部门。
  
  要求经适房保本微利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通知规定经适房价格应当与广州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审批。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适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得有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适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规定费用项目之和的3%。

原标题:广州规定经适房利润率不得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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