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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规定公车月均违法超3次不提拔分管领导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1-07 11:04:00 来源:大江网

  本报南昌讯(记者蔡颖辉)1月6日,记者获悉,为了规范公务用车交通行为,南昌市纠风办与南昌市交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同时南昌市监察局也制定了相应的《南昌市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理暂行规定》,给全市的公务用车戴上了“紧箍咒”:单位公车交通违法严重的,分管领导需担责。

  公车交通违法行为分3种不同性质

  为了整治公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特权车”、“霸王车”,南昌市监察局出台《规定》,该规定试用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公务用车。

  规定中对交通违法行为以及随后的责任处理都作出了详细的分类。公车交通违法行为分为3类,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民警劝阻的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使用套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非法安装警报器;非法安装标志灯具;末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的属于较重交通违法行为。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则包括乱停乱放;乱鸣喇叭;乱开远光灯;乱变道抢道(包括不按导向车道方向行驶,不按规定交道、挤占公交专用道等);乱掉头;不按规定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加塞的;乱闯红灯;违反限号通行、闯禁行路,逆行;乱拉警报;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避让行人的;驾驶时接打手机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

  单位公车违法多分管领导不提拔

  据悉,公务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除依法接受交管部门处理外,还将按《规定》对公务用车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情节轻重对驾驶员作出待岗半年以上(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下同)、责令解聘或辞退处理;对乘坐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对公务用车所属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发生较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情节轻重对驾驶员作出通报批评或待岗3―6个月处理;对乘坐领导进行约谈;对公务用车所属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当月单车发生违法行为3-5次的,对驾驶员作出通报批评并抄报乘车领导;当月单车发生违法行为6-8次的,对驾驶员作出待岗1-3个月处理;当月单车8次以上的,对驾驶员作出待岗3-6月处理。全年单车两个月以上发生违法行为6-8次/月的,对乘坐领导进行约谈;全年单车两个月以上发生违法行为8次/月以上的,对驾驶员作出待岗半年以上或责令解聘、辞退处理,对乘坐领导作出通报批评。

  单位当月车均交通违法3次以上的,对车辆所在单位予以全市通报并建议文明办取消年度“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对单位负责车辆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全年两个月以上当月车均交通违法3次以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从1月1日至2月15日开始专项整治

  据悉,南昌市决定从1月1日至2月15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整治重点分为涉酒交通违法: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涉牌交通违法: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套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假牌),不按规定安装悬挂号牌,无牌无证,污损遮挡号牌;“三乱”交通违法行为:(1)乱停乱放;(2)乱鸣:乱鸣喇叭、乱拉警报,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3)乱行:闯红灯、违法变道抢道、挤占公交专用道等、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及驾乘车辆向外抛洒物品等不文明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

(原标题:南昌给公车戴上“紧箍咒” 单位公车违法多分管领导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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