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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十年十大制度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3-01-11 09: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建立风险警示制度 鼓励社会监督

《深圳经济特区<a href=http://www.caigou2003.co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政府采购</a>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政府采购业内一直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细则拟于今年3月1日发布,这是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采购办")主任段传尧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的信息。

  段传尧还对《条例》作了解读。在最近召开的第八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暨"双十"庆典上,《条例》成功入选了"政府采购十年十大创新制度"。

  段传尧表示,《条例》的出台,不是"为改革而改革,为法制而法制",而是凝聚全力,全面梳理多年来深圳自身制度建设的成果,其中也借鉴了其他省市的好经验。《条例》专注于将政府采购工作中突出的问题解决好,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开展。

  顺应形势修订《条例》

  作为全国最早的规范政府采购的地方行政法规,自1999年实施以来,《条例》对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起到了极大地规范促进作用,但随着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快速发展,原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亟须修订。2011年12月27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高票通过,至此,凝聚众多人心血、历经近两年修订完成的《条例》正式定案,并于2012年3月1日实施。

  在深圳市政府直接领导下,由深圳市财政委和深圳市法制办共同修订而成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充分吸纳了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已初步起到了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缩短采购周期的成效。同时,《条例》改革了评审程序,率先实施"评定分离"新方法,创新规定加强监管职责,强化采购单位"一把手"责任意识等,对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实现众多突破

  深圳市在政府采购领域作了大量改革与创新探索,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与办法,《条例》的修订总结了其中诸多亮点与创新。

  在政府采购程序中,《条例》规定,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条例》调整了原评标定标的程序,评审委员会仅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由采购人从中选择中标供应商或者采购人也可事先授权给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此举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评审专家拥有定标权但责任承担及追究制度缺失,而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制定者却没有选择权、采购满意度不高的状况,真正实现"评定分离,各司其责"的新局面。

  同时,为了兼顾效率和效益,《条例》还新增了商场供货预选制度,采购人可以在中标商场中自行按需采购,商场须按协议提供优惠折扣价格。此举既方便了采购人,又确保了采购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和规范

  虽然刚接手政府采购工作只有3个月,但对潜心钻研、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知识的段传尧来说,提及《条例》在强化和规范监管方面做了哪些创新规定,他介绍时却如数家珍、娓娓道来。

  《条例》建立了政府采购警示制度。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隐患或可能导致的风险,规定了约谈预警和书面风险提示等内容。《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出现异常情况时,主管部门应当对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警示。"

  建立社会监督受理和奖励机制也是深圳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所做的创新规定。《条例》重新规定政府采购是否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以及主管部门如何应对社会监督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认为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如果检举和控告的事项经查实且影响重大的话,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还应给予检举控告人奖励,以此来鼓励公众积极监督政府采购。段传尧告诉记者,截至目前,已经出现多例检举或控告,也查出一些情况属实的案例,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规范起到了较强的监督约束作用。

  明确采购人"一把手"责任

  实行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是《条例》为加强采购人责任作的新规定。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综合分析政府采购违法违规案例中发现,不少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常与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有密切的关系。

  其中,违法违规原因很多,要么是他们直接指使或操纵政府采购行为,要么是他们暗示或间接操纵政府采购行为,又或者他们没有履行要求单位建立相关政府采购制度,也有因为他们对政府采购工作不重视、不作为所致。

  以往当采购人政府采购出现问题时,难以追究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更多追究的是具体经办人或者经办部门的责任,使得权责不对等。段传尧表示,新《条例》规定采购人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是采购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出问题首先就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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