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十年十大制度之浙江《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
政府采购十年全国十大制度(四)
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
原标题:大胆创新 拓展制度建设政策空间
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现场。
制度建设是开展和深化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近年来,浙江省坚持在制度建设上加大对重点、难点工作的关注,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
日前,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与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第八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暨"双十"庆典上,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申报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获评"政府采购十年全国十大创新制度"。
那么,《意见》出台有哪些背景?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对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起到了哪些积极作用?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钱国兴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对《意见》做了解读。
力推规范文件出台
2007年4月,浙江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出台了《意见》,其规范的内容涵盖了从采购业务委托到采购结果确认的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过程。这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浙江省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中,紧密结合改革实践所推出的一项具有标志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意见》的出台有着特殊的时间和政策背景。"回顾当时《意见》出台的背景,钱国兴向记者介绍说。首先,《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先后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实施多年,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但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具体采购活动中,采购当事人在一些采购行为上仍感到无章可循、无规可依。
同时,从2006年起,全国正在统一部署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浙江省在治理过程中发现仍存在制度不够健全、操作行为不够规范、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等突出问题。
为此,浙江立足改革实际,以法律、规章为依据,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多次征求意见后,制定出台了这项旨在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和行为的制度。
立足解决实际问题
综观整个《意见》,内容全面、体系严谨,按照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性,对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查、组织评审活动、采购结果确认等在内的操作行为进行规范,不仅覆盖采购活动全过程,而且对代理服务收费和招标文件收费、采购文件发售、评审小组的组成、选择排名第二供应商的适用情形等细节进行了完善和明确,以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相关规章进行细化。
钱国兴表示,《意见》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制度设计,同时又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敢于对现有制度进行一定的突破和创新。
比如,对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而仅有2家或1家时采购活动的开展,作了切合实际、易于操作的设计。《意见》第7条指出,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文件规定的,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此外,《意见》制度的针对性较强,重点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的执业行为,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供更为充足的制度依据。
凸显政策前瞻性
"《意见》实施后,成为我省财政部门监管和采购当事人操作引用较为广泛的一项制度,解决了之前长期存在的一些采购行为规范性难以判定的问题,对于推动地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水平,具有十分明显的政策效果。"钱国兴如是说。
首先,《意见》完善了地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其与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一起,成为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的重要制度依据。它具有较强的前瞻性,也为之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充足的政策空间,推动了评审专家管理、供应商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办法的出台。
同时,《意见》规范了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尤其是严格禁止了随意推荐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收费和采购文件收费不规范、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不合理、随意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等行为,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开展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打下重要基础,同时进一步净化了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凝聚了力量和共识。
此外,《意见》提出了供应商管理、评审专家管理的一些理念和内容,为浙江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特别是政府采购外网系统的上线以及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等信息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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