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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子采购平台运行有“法”可依

作者:王小刚 发布于:2013-01-30 09:2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月28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近期出台的《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采访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徐舟。"暂行办法的出台避免了我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无政策法规可依的尴尬,将对减小执行操作中的风险起到积极作用。"徐舟表示。

  据悉,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活动透明度,暂行办法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将对正式运行后的电子化平台进行规范。作为省一级规范电子政府采购的专门文件,暂行办法共包括总则、电子政府采购规程、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共42条,对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进行了系统规定。

  其中,第一部分"总则" 规定了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电子政府采购与电子采购平台、电子采购原则、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电子平台参与主体、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平台资源库、价格库、项目库等主要内容。根据规定,上海市电子采购平台资源库包括采购人库、供应商库、采购代理机构库、评审专家库、价格库和项目库。其中,价格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供应商名称等;项目库分为集中采购项目库和分散采购项目库。

  第二部分"电子政府采购规程",对采购需求与委托协议、电子采购文件、招标公告、招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确认、电子评标、中标人确认、评标结果公告、合同签订、支付信息等相关环节予以规范,并明确了非公开招标方式、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投标文件与相应文件无效情形、意外情形及处理等事项。

  第三部分"监督与管理"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财政部门、其他部门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则从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等几个方面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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