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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十年十大制度之《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鲁欣 通讯员 孙智琴 发布于:2013-02-01 09: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集中交易 统一平台促规范

重庆市财政局联合监察局制定《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召开的部门集采机构进场交易准备工作会现场。

重庆市召开的部门集采机构进场交易准备工作会现场。

  日前,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与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第八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暨"双十"庆典上,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申报的《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获评"政府采购十年全国十大创新制度"。

  那么,《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哪些背景?包括哪些内容?其将对重庆市政府采购工作起到哪些积极作用?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对《暂行规定》做了解读。

  成立交易中心 强化现场监督

  近年来,重庆市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建立了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社会代理采购为辅、各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多层次政府采购管理新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2012年年初,重庆市财政局、监察局、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召开专题会,筹备建设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将市级集中采购和社会代理业务逐步纳入统一平台,实行统一监管。通过前期相关部门的积极筹备,2012年9月,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正式成立,并于9月7日投入试运行。

  "2012年10月,我们联合重庆市监察局制定了《暂行规定》,主要是对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的职能、进入交易中心实施采购的项目范围、投标保证金的收退,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确保交易中心规范操作。"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集中进行交易解决了以前交易场地分散,监管设施不先进,监管难度大的问题。

  据了解,截至2012年年底,重庆全市进入交易中心交易项目308个,累计成交金额6.56亿元,共有25家集采机构、部门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进场进行交易。

  全市项目进场 多部门联席监管

  据悉,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承接的市级和区县级政府采购项目;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承接的市级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自有资金购买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单位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市级大专院校200万元以上、市教委直属中小学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市级职能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等全部进入集中交易中心交易。

  同时,《暂行规定》指出,重庆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采购交易业务管理和监督,市监察局负责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市审计局负责政府采购交易业务审计,市国资委负责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行政管理。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政府采购交易工作中重大问题。

  关于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的职能,《暂行规定》进行了明确,即负责为政府采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设备和服务,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制定交易机构、交易场地、交易过程、应急处理等相关交易管理制度;负责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记、安排交易场地、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负责开评标现场全过程录音、录像记录和档案管理;管理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处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及举报;协助重庆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管理;协助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管理、维护和更新交易场所设施、设备等。

  该负责人介绍说,目前,集中交易中心运行正常,其对于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集中代理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良性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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