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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程序》发布

作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3-02-18 11: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3年2月5日,广东省财政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程序》的通知,全文如下:
 

 

  粤财采购函【2013】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程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订了《广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通知内容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广东省财政厅
  
  2013-2-5

  广东省乙级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工作程序。
  
  本工作程序分为“资格申请程序”、“资格延续程序”和“资格变更程序”。
  
  一、资格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人条件。
  
  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6)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7)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2.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2)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3)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4)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财务及业务管理);
  
  (5)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电子监控等相关办公设备原始发票的复印件;
  
  (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7)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其中,专职人员中属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提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8)省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在申请当年参加的政府采购培训证书。参加政府采购培训人员名单必须与申报资格的专职人员名单保持一致(以身份证为准)。
  
  (9)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固定营业场所审核意见(广州地区申请人除外)。
  
  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请统一使用A4纸。授权委托办理申请的,请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受理。
  
  1.受理申请时间。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6月和9月的第一至五个工作日内集中受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请按规定的时间期限递交申请材料。
  
  2.资料核查。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原件核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2)固定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协议;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专职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原件。
  
  3.实地核查。
  
  (1)广州地区申请人的固定营业场所实地审核由省财政厅负责。申请人递交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料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前往进行实地核查。
  
  (2)广州地区以外申请人的固定营业场所实地审核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申请人所在地为县(区)的,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授权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递交固定营业场所实地核查申请,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前往进行实地核查,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实地审核情况报告。
  
  4.申请处理。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通过实地核查后,正式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于5日内补正并重新提交,自重新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认定资格决定。
  
  (2)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3)公示。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5天。
  
  (4)发证。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认定资格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资格延续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人条件。
  
  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6)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7)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2.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审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2)原《资格证书》复印件;
  
  (3)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电子监控等相关办公设备原始发票的复印件;
  
  (4)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5)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其中,专职人员中属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提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6)省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在申请当年参加的政府采购培训证书,参加政府采购培训人员名单必须与申报资格的专职人员名单保持一致(以身份证为准);
  
  (7)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固定营业场所审核意见(广州地区申请人除外)。
  
  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请统一使用A4纸。授权委托办理申请的,请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受理。
  
  1.受理申请时间。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必须在《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资料核查。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原件核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2)固定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协议;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专职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原件。
  
  3.实地核查。
  
  (1)广州地区申请人的固定营业场所实地审核由省财政厅负责。申请人递交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资料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前往进行实地核查。
  
  (2)广州地区以外申请人的固定营业场所实地审核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申请人所在地为县(区)的,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授权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递交固定营业场所实地核查申请,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前往进行实地核查,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实地审核情况报告。
  
  3.申请处理。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通过实地核查后,正式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于5日内补正并重新提交,自重新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认定资格延续决定。
  
  (2)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3)公示。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5天。
  
  (4)发证。拟认定资格延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认定资格延续决定,并向申请人重新颁发《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三、资格变更程序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书面申请函应载明《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具体事项,并附上变更具体事项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函时一并携带《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以及变更具体事项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核查,核查无误后,正式予以受理。
  
  (三)申请处理。
  
  通过审核后,省级财政部门在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批准并重新颁发《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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