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征意见
关于对《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1]288号)及《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通知》(辽财采[2012]39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起草了《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纸质修改意见加盖公章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按程序修改后,颁布实施。
联系人:曹冬喆
电话:024-22700983 024-2270278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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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财政厅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1]288号)及《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通知》(辽财采[2012]39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是指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资质、市场行为、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执业能力、社会信誉进行的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评定相应等级。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
(一)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甲级或者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代理机构;
(二)在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甲级或者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在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备案并承接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第五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清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考核评定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管理。考核评价结果记入该代理机构的诚信档案,作为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www.ccgp-liaoning.gov.cn)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指导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价工作;
(二)制定、修订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等;
(三)对考核等级进行审查备案管理;
第九条 市、县财政局负责协助省财政厅组织、辅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评定工作。同时,省财政厅也可委托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考核评价采取单位自评、财政部门考核和网上公示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次考核前30日,省财政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纳入考核范围的各代理机构,明确考核的时间、范围、方式及需准备的资料等事项。代理机构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在规定日期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自我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超出规定时间仍未报送材料的代理机构,将视为放弃考核,考核评价认定为不合格;
(二)省财政厅根据代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示期为七天;
(三)考核评定等级记入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采取审查书面申请材料和抽查代理机构代理项目资料及现场考察办公场所、档案管理、办公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进行,根据代理机构的实际情况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定表》并作出评价结论。代理机构准备不足导致考核事实难以认定的,应作对其不利的推论;导致部分考核项目不能得出分值的,该项目作零分处理。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诉,申请重新评价。
第四章 评定标准和等级设置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主要评价两年内代理机构取得相关业务代理资质情况,从业硬件设施、从业的人员、技术和业绩增长情况,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范性、政策法规执行性、信用等级评定及从业荣誉和失信处理处罚情况(具体标准及分值见附件)。
第十五条 自评、考核代理机构取得相关业务代理资质情况:
(一)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质情况;
(二)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情况;
(三)取得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代理资质情况;
(四)中央投资项目业务招标代理资质;
(五)取得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相关的其他资质情况;
第十六条 自评、考核代理机构诚信从业基础条件情况:
(一)是否有符合从业要求的资金实力;
(二)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是否有符合从业要求的营业场所;
(四)是否有符合从业要求的独立的档案室;
(五)是否有符合从业要求的开标场所;
(六)是否有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七)专职人员参加省级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情况;
(八)有符合从业要求的专职人员。
第十七条 自评、考核代理机构业务操作及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一)签订代理协议、信息公告、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小组组建、专家抽取与保密、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录入备案、履约验收组织、质疑答复及投诉等各环节的规范程度;
(二)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是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购买进口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第十八条 自评、考核代理机构诚信从业业绩情况:
(一)近两年完成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数量情况;
(二)近两年代理业务收入情况;
(三)近两年经营业绩情况。
第十九条 自评、考核代理机构从业荣誉情况:
(一)获得市、县级荣誉情况;
(二)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情况。
第二十条 自评、考核代理机构信用评级情况:
(一)获得我省信用评级部门出具的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第二十一条 自评、考核代理机构从业失信情况:
(一)两年内,被行政处罚情况;
(二)两年内,被投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公示期间发现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1]288号)等予以处罚、处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七)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根据行业信用管理需要,设“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等级”,共分五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AAA(95分以上)、AA(85分至94分)、A(75分至84分)、B(60分至74分)、C(60分以下)。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考核等级为B以上的(含B),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等级为C的为不合格。
单项考核得分低于该项总分60%的项目达到在3个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的考核评定认定为不合格:
(一)有两次以上公开警告记录的;
(二)全年没有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认定其违法的;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被通报两次(含)以上的;
(四)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在考核中,虚报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
(六)违反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纪律企图获取《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七)由于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乙级代理机构考核不合格,并经过整改仍不合格,在资格期满后不予审批资格延续申请。
第二十八条 考核年度内,被处以公开警告以上处罚的代理机构,考核级次降级评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等级结果应作为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采购业务的依据。
第三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代理机构应当针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报省财政厅。在整改期间,代理机构须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及规章,整改学习结束后向财政厅递交整改学习情况报告,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结束整改学习。整改期间,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如考核结果达到AA级以上,可以申请免于参加考核一次,其考核结论和评价等级维持不变,凡属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其资格自动延续一次,到期后直接予以换证;
(二)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与代理机构的评价等级挂钩。AA级以下(不含)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80%;
(三)在采购单位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可按评价等级给予加分;如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可按评价等级高低相应增减代理机构的抽取机率;
(四)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的展示,将按考核等级高低予以先后排序,对AA级以上的代理机构予以优先推介(同一评价等级的排名不分先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定标准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自评得分 | 考核得分 |
一、代理机构取得相关资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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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代理资质 | 乙级得1分,甲级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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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 暂定级得1分,乙级得2分,甲级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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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机电产品代理资质 | 预乙级得1分,乙级得2分,甲级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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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投资项目业务招标代理资质 | 乙级得1分,甲级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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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政府采购行业相关其他资质 | 有一项得1分,每多一项加1分,最多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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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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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机构从业基础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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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符合从业要求的资金实力 | 注册资本100万元得1分,每多100万元加1分,最多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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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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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符合从业要求的营业场所 | 租赁营业面积100㎡得1分,每多100㎡加1分,最多5分;自有营业面积100㎡得2分,每多100㎡加2分,最多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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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独立的档案室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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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符合从业要求的开、评标场所 | 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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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 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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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职人员参加省级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情况 | 甲级代理机构30人参加培训得1分,每多一人加0.5分,最多5分;乙级代理机构10人参加培训得0.5分,每多一人加1分,最多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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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符合从业要求的专职人员 | 甲级代理机构有30人得1分,每多一人加0.5分,最多5分;乙级代理机构有10人得0.5分,每多一人加1分,最多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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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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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机构业务操作及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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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机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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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机构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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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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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机构从业业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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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两年完成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数量情况 | 每完成代理1个项目得0.5分,最多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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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两年代理业务收入情况 | 比上两年合计增长低于20%: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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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两年政府采购项目经营业绩情况 | 4000万得1分,每多1000万加0.5分,最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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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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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业荣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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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市、县级荣誉 | 每项1分,满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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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省级以上荣誉 | 每项2分,满分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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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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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机构信用评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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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我省信用评级部门出具的信用等级评价 | BBB级得1分,A级得2分,AA级得3分,AAA级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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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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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业失信处理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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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年内,被行政处罚情况 | 有1项扣10分,最多扣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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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年内,被投诉情况 | 每败诉1次扣10分,最多扣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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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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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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