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多省区申请今年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2-19 09:08:00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 李蕾 蒋彦鑫)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已有河南、山东等多省区申请加入试点,改革有望扩围提速。

  推进交通业等加入试点

  根据改革方案,在总结经验、完善税制的基础上,营改增将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力争“十二五”期间推广到全国。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近期多次表态,将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适时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

  据财政部网站昨日消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非试点地区加入试点的积极性很高。河北、河南、山东、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已正式上报请示,要求2013年尽快加入试点,其他地方也表达了进行试点的愿望。

  对于营改增的试点行业,财政部长谢旭人去年底称,2013年还将适时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目前已在部分地区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抓紧研究全国扩围的方案,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和建筑安装等行业今年预计将适时纳入试点范围。

  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适时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在全国开展试点。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营改增试点一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度设计也更加完善,已经具备进一步扩大试点的条件。营改增试点应争取尽快在全国推开。这样也有利于消除因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以及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出现的税制“洼地效应”。

  营改增去年减税超400亿

  去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随后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

  数据显示,从12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目前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2年,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过90%。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力度更大,平均减税幅度达到40%。

  北京市目前纳入营改增试点企业超过20万户,累计减税42.4亿元,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下降33%;广东省去年12月和今年1月两个申报期,纳入试点企业数14.11万户(不含深圳),试点纳税人净减税6.32亿元。

  贾康此前表示,今年如果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可以达到千亿级的减税规模。而按照目前营改增的方案粗略计算,改革在全国铺开大约要达到3000亿元的减税量。

  中国税务报社总编辑刘佐认为,营改增涉及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征管范围,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这些都是未来深化改革中需要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营改增试点进程

  ●2011年10月26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起

  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

  ●2012年7月24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

  ●2013年2月18日

  财政部网站消息称,河北、河南、山东、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已正式上报请示,要求2013年尽快加入试点。

  ■ 讲述

  营改增增加企业物流成本

  【讲述人】

  谭添(立白集团财务部总监)

  立白集团财务部总监谭添昨日表示,在企业运行过程中,营业税改增值税给企业带来了一些冲击,成本不降反增。

  据介绍,立白集团是一个民营企业,市场主要在国内,去年销售收入大概150亿的规模,纳税大概10亿,最近几年差不多都是一年10亿的纳税。立白主要是做消费品,在全国有几个亿的物流规模,公司请第三方运输产品,运给卖场和经销商等。“营改增对大部分物流行业来说,税负是增加的,物流企业税负增加就要涨价,公司现在收到了五十多份涨价通知单。”谭添说。

  谭添表示,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税负从7%涨到11%,成本上涨了4%,公司的抵扣增加了,税负是减轻了,但物流企业要涨价,带来很大的困难。“现在有一个趋势是,很多物流企业转注册地,比如从试点地区转到其他地方去,这样就不用交11%的税了。按照政策,试点地区财政对税负增加的企业应该有补贴的,但听说目前还没有正式落实。”

  (李蕾)

(原标题:多省区申请今年试点“营改增”)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