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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十年十大制度之《江苏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3-02-20 10: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江苏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原标题:合力处理投诉 树立阳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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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现场。(摄影/万玉涛)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实施以来,江苏省财政厅已先后就投诉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召开论证会40余次,均对投诉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和专业支持。"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日前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2009年,江苏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此举标志着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事前法律咨询论证制度在全国率先建立。

  该《制度》促进了政府采购法律的严格执行、维护了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良好秩序、树立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良好形象,对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凭借这些突出成效,该《制度》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与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第八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暨"双十"庆典上荣膺"政府采购十年全国十大创新制度"。

  八种情形纳入论证范围

  从现实的操作来看,《制度》主要是针对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向法律专业人员咨询或者组织财政厅相关处(室)、法律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及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召开论证会议或进行书面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内部工作制度。

  对于何种情形纳入论证制度范围,该制度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认为采购活动违法并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需要暂停采购活动的;对供应商违法行为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投诉事项处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存在明显分歧的;投诉事项涉及其他专业领域法律问题的;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政府采购引发投诉的;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投诉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疑难复杂法律问题。

  "一旦遇到这些情形,政府采购管理处认为需要进行论证的,可以组织法律咨询论证,就投诉处理活动的对策措施、合法性及风险防范征求意见。"吴小明介绍。

  论证形式灵活多样 操作性强

  考虑到实践操作中会面临不同的情况,《制度》规定了会议论证、书面论证或口头咨询等不同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方式。

  对于这些论证方式的具体适用范围,《制度》也作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管理处收到投诉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或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经研究认为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原则上应组织召开论证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便于召开会议或者召开会议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书面论证方式。一般性法律问题,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法律咨询。

  "同样是投诉,但问题不一样,处理的方式也会存在差异。有的复杂、有的简单,有的适宜会议论证、有的适宜采用口头咨询方式,《制度》从实际出发,兼顾了不同的投诉情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吴小明如是说。

  程序具体明确 保障操作规范

  《制度》详细规定了组织法律咨询论证的具体程序。"会议论证、书面论证或口头咨询都有相应的程序规定,这主要是为了保障论证过程的规范性和论证结果的科学性。"吴小明在介绍法律论证程序时表示。

  根据《制度》规定,政府采购管理处在召开法律论证会议前,应准备好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论证的主要问题或初步处理意见、进行法律论证需要的其他材料,并提前3天将有关材料送财政厅法制机构并告知论证会议的时间、地点,财政厅法制机构应派员并安排财政厅法律顾问出席会议。政府采购管理处应将会议要求提前通知其他与会人员,根据需要也可提前提供有关材料,便于其做好会议准备。

  对于参加会议论证的人员,《制度》也作了相应限制: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法制机构有关人员、法律顾问、投诉事项所涉采购机构的有关人员、特殊投诉事项所属领域的有关专家和其他需要与会的人员;书面论证由政府采购管理处投诉处理工作承办人或其他人员采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相关专业人员分别征求意见。接受咨询的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财政厅法律顾问应当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口头咨询由政府采购管理处投诉处理工作承办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电话或当面向相关专业人员征求意见。

  "对于法律咨询论证记录的形式和论证结果的使用,同样有明确的形式要求和详细的程序规定。"吴小明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制度》规定,法律咨询论证情况应当记录整理,经承办人或主持人签字后归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档案,作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参考依据。咨询论证结束后,政府采购管理处拟制投诉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送财政厅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此外,《制度》还明确规定了法律咨询论证工作需要遵循的主要纪律。

  多部门合力处理投诉

  根据《制度》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工作由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处室(政府采购管理处)发起并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法律顾问参加咨询论证,但进行法律论证并不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内部行为。关于这一点,《制度》明确要求,政府采购管理处应与法制机构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协同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降低法律风险。

  "单打独斗是做不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工作的,我们的思路是整合资源、协调配合、发挥专业优势、借助部门合力、科学处理投诉。"吴小明说。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较好地调动和整合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力量,形成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整体合力,为江苏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依据和法律支撑。江苏省财政厅根据该制度,经法律咨询论证程序后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无一行政复议撤销或者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该制度在整合资源、保障工作、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方面的明显成效,已得到全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相关单位的充分认可。目前,江苏正在全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中广泛推广和应用该制度,江苏省各市(县)已普遍参照建立了类似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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